除“非公经济36条”以外,国家接连颁发的相关政策如《关于加强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广播影视领域和广播影视产品进口管理的实施办法》也为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广播影视领域打开了一个政策性口子。《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继续强调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不过其相关文化企业中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号)也明确规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很显然,这一系列的政令性文件的颁布,使我们有理由认为“十六大”以后,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进入了历史上发展最好的时期,这当然得益于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行。不过,由于电影的特殊属性,在政策的期许和可实际操作的层面上依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协调努力。
在文化领域,一般会按照文化产品的“公共性”的高低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文化意义的“公共性”较低的私人文化产品,它通常具有较强的消费竞争性;第二种是文化意义的“公共性”特别高的、具有非消费竞争性以及关系到国家文化主权和安全的纯公共文化产品;第三种是文化意义的“公共性”较高的准公共文化产品,它不直接关系到国家文化主权和安全,可以由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对于电影这种特殊的文化产品而言,政府的政策制定正是据此而来。譬如《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就把文化产业分成核心板块、中间板块和边缘板块三个部分,而电影的相关政策常常就游离于中间板块和边缘板块两个部分。[4]而如果将电影的整个环节作为一个产业链来看的话,我们发现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恰是从流通环节到生产环节再到出品出版环节的一种渐进模式。显然,这是新形势下政府审时度势,转变自身管理职能,贯彻落实增强改革和存量改革的密切结合,实现从办电影向管电影转变,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从面向系统内朝面向全社会转变,最终达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一种理性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