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化的背景
《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15年,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两个基本”目标——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主要形式与内容。
我国传统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一般以办馆条件为重点评估内容。一方面,公共图书馆应尽可能为群众提供方便可及的服务,让读者以最短的距离到达图书馆;另一方面,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和人口分布规律,使投入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十二五”期间,我国加强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的共建共享,带动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从而使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使公共图书馆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重要阵地,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服务网络(见表3-1)。
二、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制定的基本情况
1.《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由国家文化部主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于200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共5章43条,包括“总则、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建筑设备”六大部分。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城乡发展水平差距也比较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出台,保证了政府对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适当的投入,保证了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施、设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实际指导意义。
2.《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由文化部委托中国图书馆学会制定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成为全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统一标准,是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里程碑,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利于厘清图书馆建设中的数量指标,规范各地公共图书馆的投资行为,从而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
3.《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该标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由文化部提出,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海图书馆作为牵头起草单位,联合浙江图书馆、长春市图书馆共同起草完成。该规范规定了图书馆服务资源、服务效能、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等内容,适用于县(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级公共图书馆以及社区、乡村和社会力量办的各类公共图书馆基层服务点。《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发布填补了当时我国图书馆规范体系中服务类标准规范的空白,为检验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与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于改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条件,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整体品质,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在推动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