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秀赖铸大钟,聚藩使庆祝,招僧铭之,以告家康。家康读其文,有“国家安康”之句,怒曰“是断截我名,诅咒我也”。因责问秀赖。秀赖使制铭之僧及使者往谢;家康执僧,拒使者不见,独招尝命秀赖增俸之片桐且元,严诘问之。且元陈谢甚力,家康意终不释。秀赖之母乃使二女往谢,家康故善待之,言不及铭文。既而二女先归,且元追及,进和解之策,二女疑之;归以告其母,秀赖因欲诛且元,且元逃奔。秀赖自知不免,传檄四方,讨伐江户。诸藩亡命及教徒之潜匿者皆来归,凡六万人。家康与子秀忠亦聚诸藩之兵五十万人来攻,水陆并进。然大阪诸将议论不一,部下之出战者,概败还,但登城严守,东军围而攻之,久不能下,乃射书城中,曰:“降者有赏。”家康又数使人议和,但约使填其城外周围之池隍。秀赖疑城中有变,又迫于母命,从之。
丰臣秀赖自杀
明年,秀赖遣使往谒家康,请粟以赡其臣,家康托故留之,大阪疑惧。家康乃聚兵,召秀赖之使告之曰:“闻大阪聚兵;兵多食乏,固其所也。吾当亲往验其事。”因使人商于秀赖,请其他徙。秀赖不从,家康复率师至。秀赖之兵迎战,大败而还。既而复战,东军初败;秀赖将亲出督战,会闻城中谋叛之谣,惊惧不前。于是众心惶惑,后军溃逃,前军不能力战,遂大败走。东军追击之,登城纵火,烟焰蔽空。秀赖与其母,皆自刭死。
《武家法例》十三条
大阪用兵之时,诸藩来助战。城已陷,兵威正盛,家康秀忠乃聚将士,颁布《武家法例》,凡十三条。兹述其大意如下:
(一)文武并重。
(二)节酒禁赌。
(三)诸藩境内,当奉行法律。
(四)杀人犯罪之武士,不许收容。
(五)藩内人民,禁与他藩往来。
(六)修筑城池,须禀报幕府。
(七)邻藩党盟,应立报将军。
(八)藩侯婚娶,不得视为私事。
(九)诸藩有服务江户之义务,并不得无故招聚武士。
(十)衣冠称位,不得僭越以致淆乱。
(十一)私人细民,不得乘车。
(十二)境内武士,概当节俭。
(十三)各地藩侯,当登贤任能。
家康对于列藩之用心
观诸条例,可见家康之用心矣。自室町幕府以来,文墨书籍,概垄断于僧徒;武人多不识字,惟知战斗,以至酿成群雄之扰乱。家康之第一条法令,规定文武并重,并言古时文学为先,武力次之,示轻弓马之能,借复读书之习,意使武士日趋赢弱,好勇斗狠之气,消磨于无形中,国家可得无事。其第六七八三条,严禁诸藩相结,虽婚姻细事,亦必报于将军。又连盟者,使邻藩上告,隐开攻讦之端。报告之后,将军可立伐罪。当江户盛时,藩侯无敢相结者;诸藩势散,又不得无故招集战士,何能与统率大军之将军相敌?至其城池,原非将军许可,不得修筑。其修筑者,亦多迎合将军之意,城不使高,池不使深,幕府自易制之。至第五条不许各藩人民往来,贸易无从发达,困守一隅,见闻简陋,恋念家乡之心渐强,愈益不愿远出战争。
重要《廷式》五条
《武家法例》颁布之后,朝廷之威权如故。家康之心,犹未餍足,归于京师,朝见天皇,与关白面议《廷式》,凡十七条。议定,由天皇诏可。兹略举其重要者五。
(一)学问为事业之母。不学,不知圣贤之微言,未有能治其国者。
(二)为关白者虽必藤原五家,苟其人无能,犹不可以任关白。
(三)关白在职有能名者,不必拘于迭任之说以逊位。其逊位者,宜固拒之。
(四)养他人子为子者,必其族内之人。
(五)朝廷政事,由关白奏闻;其关于幕府者,由将军之使者上奏。凡违例上奏者,官无大小,位无尊卑,皆贬流之,不稍宽贷。
家康对于朝廷之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