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主集中制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组织永葆生机活力的法宝。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保证。能否认真有效地践行民主集中制,是衡量和检验党的各级组织党的生活正常化的重要标志。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实行严格的组织和制度。”列宁将这一思想进一步发展,并在俄国党的建设中得到有效实践。十月革命后,民主集中制推广成为各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初便将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推进,民主集中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发展成为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更是我们党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规范。
在我们党的发展史上,1927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首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将“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写进党章则是在党的六大上。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在组织原则方面首次明确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即各级领导机构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党部向大会报告工作和下级组织必须承认和执行上级组织决议,这是在党内生活中实行体现民主和集中辩证关系的民主集中制的最初表达。1945年党的七大对建党以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正反经验教训进行深刻总结,首次对民主集中制理论进行概括和明确规定。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政治报告中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对此,刘少奇在会上对什么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作出系统阐释,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就要反对个人专断和极端民主化。新中国成立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两者侧重点不同,直到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起来,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民主
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在我们党95年发展历程中,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保证得以充分彰显,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在新形势下继承和发扬民主集中制优良传统,必须深刻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其中至关重要的是要处理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关系、处理好民主集中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