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交所及深圳结算公司处理权益分派的一般原则
①刊登权益分派公告当日停牌半天,下午恢复交易;
②红股于R+2日(R为股权登记日)到投资者账上;
③可流通股于R+2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④现金股息于R+2日到投资者资金账户;
⑤配股缴款期限为两周,起始日为R+2日,可流通配股上市时间以公告为准。
(2)深市分红流程
①R-1日,深圳结算公司存管登记部处理分红参数;
②R+1日收市后,各券商通过结算通讯系统,接收深圳结算公司在收市后发送的“结算数据包”,可获取权益分派库中的红股明细数据;
③R+2日,投资者的红股到账。
若投资者在分红派息期间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仍在原托管券商处领取。转托管券商有必要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个问题,以免产生误会。
(3)深市派息流程
①R-1日,上市公司将派发的现金股息划到深交所指定账户;
②R+1日,由深交所将派息款划入券商清算资金账户;
③R+2日,各券商将派息款划入投资者开立的资金或保证金账户;投资者可在其托管商处打印利息清单。
另外,国有股、法人股及内部职工股股息的领取办法以上市公司派息公告为准。
10.上市公司的红股计算
有这样一个例子:一个投资者持有2100股厦新电子,1999年该公司实施的分配方案为10股送1.7647股。根据送股比例及上交所历来对送股后零股处理办法——四舍五入法,他算出自己可得到371股红股。但除权后,他发现自己实际享受红股370股。这是怎么回事呢?上市公司的红股该怎样计算?下面作具体介绍。
上交所已在1998年7月修改了送股后尾数的处理方法。上交所为使上市公司在送股后的实际送股数量与送股前的计划数相符,自1998年7月21日起,改变了以往对送股后小数点后尾数的四舍五入的办法,而采取以尾数大小依次解决的办法处理。即:所有股东按规定先享有整数部分的送股,对小数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位股东依次送1股,直到实际送股数与计划总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数时,则由电脑抽签派送。如某公司送股,甲、乙、丙三位股东应各有红股121.2股、129.6股、136.8股,按新规定,所有股东先分得整数部分的股票,即甲、乙、丙先各得121股、129股和136股,然后由电脑主机按股份的小数部分依大小进行排序后决定谁再先获得1股,则顺序依次为丙、乙、甲。因此,按送股比例计算,这位持有2100股厦新电子的投资者应得红股370.587股,但根据新的送股原则,实际获得370股红股是完全有可能的。
11.股民怎样计算分红派息数
排除某些特别因素,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公司分红派息的公布方案含税,而到账数额是扣税后所得。投资者在发现这种情况后,首先应查对一下公司在公布分红派息方案时,有没有加注“含税”字样,特别要看清在既送红股又派现金的情况下,是不是均为扣税前的方案。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地方税务局应对公司派送红股、现金及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不过,由于各地情况有差异,大部分地税局并未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有些给予股东部分优惠使扣税减少,有些尚未开征,有些只对红利征税,所以出现不少税率不一致的问题。例如宁波海运,每股派现金3元为含税方案,其红利个人所得税为3×20%=0.6(元),故其股息为3元-0.6元=2.4元。另外,有部分投资者问到法人转配股东所享受的分红派息是否和社会公众股东一致,答案是肯定的,同股同权,也有相同的纳税义务,只要归个人所得,一样要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