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先秦典籍来看,天虽然具有超越者、主宰者甚至人格神的含义,但古人更倾向将其看作人伦道德的立法者,而不是善性的赋予者。《诗·大雅·烝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左传·襄公十四年》:“天生民而立之君。”郭店竹简《成之闻之》:“天降大常,以理人伦。制为君臣之义,著为父子之亲,分为夫妇之辨。”《烝民》一诗,孟子曾引作性善之证,后人便常常以为这里已有了性善的含义,“秉懿”系就天所赋予的善性。然而,诚如徐复观先生所指出的,“在周初用彝字,多指‘常法’而言,有同于春秋时代之所谓礼。‘秉彝’,是守常法,《毛传》以‘执持常道’释之,有如所谓‘守礼’……而上文之‘有物有则’,指有一事,即有一事之法则,‘民之秉彝’,即民之执持各事之法则……并未尝含有性善之意”[69]。所以,这里的天主要是外在礼仪、伦常的制定者,它虽然也“生民”,但其生民之性,诚如前文所言,恰恰是一种自然人性,是气性。
其实,竹简“性自命出,命自天降”乃是从前文提及的“天地之性”而来,是对后者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前文已说,子产、师旷等人提出了“天地之性”,把天地看作性的超越根源,以肯定性的必然性、规定性。而“性自命出,命自天降”的意义在于,它将“天地之性”所蕴涵的性由天赋的思想明确表达出来,将天与性统一起来,使以前对“秉彝”“伦常”的关注,转为对心性的关注,使心性成为人们讨论、关注的重点,为古代心性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既然竹简“性自命出,命自天降”源于古代的“天地之性”思想,其性的内容如何便不取决于是否与天直接统一,而取决于天的规定,若天为道德天、义理天,已具有善的属性,则其赋予的性也自然为善;相反,若天还不明显具有善的规定,不具有仁义等属性,只是根源、源头,一超越的存在,则天所赋予的性不一定为善,而主要是强调性与天声息相通,是一种和谐、有机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和自身的规定性。所以,对于竹简“性自命出,命自天降”,固然不可以做宋儒和当代新儒家那样的道德形上学的阐释,但亦不可否认其具有形上学的内涵,故其所谈论的性即使是气性、自然人性,与后世的理解也有很大的不同。明确这一点,对于理解竹简乃至早期儒家人性论具有重要意义。
竹简上篇在提出“性自命出,命自天降”时,对性的具体内容做了说明:“喜怒哀悲之气,性也,及其见于外,则物取之也。”(《性自命出·第2简》)“好恶,性也,所好所恶,物也。”(《性自命出·第4简》)以气言性乃是古代人性论的一个重要内容,竹简认为“喜怒哀悲之气,性也”正是这一思想的延续。所以,这里的气并非是指物质性之气,而主要是指人的内在精神、生命力,具体讲也就是情。不过作为性的“喜怒哀悲之气”主要是“内”的,是身体内部的存在状态,当它在外物的作用下,“见于外”,就可以说是情了。好恶是人对外物产生的主观情感,凡是人都可能具有相同的好恶之情,如“好好色,恶恶臭”等,这种相同的好恶之情也属于性的重要内容。而不论是“喜怒哀悲之气”还是“好恶”,它们均是一种自然人性,是气性。这种性自身不具有善、不善的规定,但在后天的作用、影响下,却有成为善、不善的可能。
善不善,性也,所善所不善,势也。(《性自命出·第5简》)
出性者,势也。(《性自命出·第11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