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性命之分”。这方面,孟子继承了前人的天人之分思想,并做了进一步发展,从外在限定与内在自由的角度论证了人当以善性为性,而不应以生理欲望及对富贵显达的欲求为性。竹简《穷达以时》的出土,帮我们了解到孟子以前的“天人之分”思想:“有天有人,天人有分。察天人之分,而知所行矣。”(《穷达以时·第1—2简》)竹简认为,关系世间穷达的,不仅有人而且有天,天人各有其分。天人之分就是说天人各有其职分、作用、范围,二者互不相同。在竹简看来,穷达祸福取决于时运,是“可遇而不可求”,非人力所能控制、掌握的,这些都属于天不属于人;而一个人的德行如何则取决于自己,与天无关,所以积极行善,完善德行才是人的职分所在,才是人应该努力追求的目标。明白了这种“天人之分”,就不应汲汲于现实的际遇,而应“敦于反己”,只关心属于自己职分的德行,“尽人事以待天命”。孟子受到这种天人之分思想的影响,并将其发展为性命之分。孟子认为,“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这些感官欲望与仁义礼智虽然都属于性,但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仁义礼智内在于性,由于人有意志自由,“求则得之,舍则失之”,能否得到完全在于自己,与命运无关,所以是“在我者也”;而感官欲望以及对富贵显达的追求等虽然也出于性,但“求之有道,得之有命”,能否实现取决于命,所以是“在外者也”。仁义礼智体现了人的意志自由,不受外在条件的限制,所以应看作“性”;感官欲望、求名求利,能否实现不是由我控制、掌握,所以只能看作“命”。不难看出,孟子的“性命之分”实际就是来自竹简的天人之分,是对后者的进一步发展。[52]而孟子通过这种“性命之分”,也就是内在自由与外在限定的区分,说明人当以仁义礼智也就是善性为性,而不应以感官欲望为性。
还有“大体小体之别”。孟子弟子公都子曾问:同样是人,为什么有的人成为有德的大人,有的人成为无德的小人?孟子认为,这是因为人有“大体”“小体”的区别,“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并分析了为什么有人会从其大体,有人会从其小体:
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孟子·告子上》)
小体指“耳目之官”,大体则指“心”,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与作用。耳目之官不能“思”,也就是不具有自主性,只能以外物的作用为作用,故当其与外物接触时,便会受到遮蔽与引诱。心之官则不同,它可以“思”,此“思”为反思、为逆觉体证,故心之官一方面会受到外物的干扰、引诱,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思”,反求诸己,发现“天之所与我”的仁义礼智,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因此,只要首先将心中的仁义确立起来,耳目之欲才不会扰乱、夺取它,这样便成为有德的大人君子。既然“大体”“心之官”能“思”,具有自主性,其仁义来自天的赋予,反映了人的内在本质;“小体”“耳目之官”不能“思”,不具有自主性,其耳目之欲来自外物的作用,不能反映人的自由意志,那么,自然应当将心之官所具有的仁义也就是善性看作性,而不应将耳目之官所产生的耳目之欲看作性。
所以,孟子以善为性,虽然是一种价值选择、价值判断,但并非没有事实为依据,并非没有充分的理由与根据。孟子以善为性,也并非只是出于自我论证的需要,而是具有重要的思想意义。因为孟子“道性善”,本身就不在于对性做客观的描述与分析,而在于将性看作人之为人之所在,通过对性的反省、自觉,确立人生信念,安顿精神生命,实现终极关怀。故孟子又从“天爵、人爵”、人格平等、“尽心、知性、知天”几个方面,进一步说明性善对人之存在的价值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