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现代物理主义的发展和科学实在论的兴起,导致了“自然主义的回归”并因此提出了解决心理现象的新策略。包括功能主义、突现唯物论等在内的科学主义流派,试图利用计算机科学、神经科学等前沿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在坚持多元主义的基础上,把意向性问题建构在现代科学的基底上并进而做出合理的哲学探讨,以提供有意义的新理论,构筑出“新的模型”。他们从自然主义的立场出发,把自然当作是一切存在的总和,因而不存在超自然的东西,心智及其语言表现形式仅仅是特定实在世界中的存在。所以,意向性问题并没有超出科学的界限。事实上,他们正是从“外在论”的角度,将意向性的对象延伸于外在的客观实在的自然世界,从而做出了某种“函数式”的对应求解。
应该看到,布伦塔诺及其后继者们从“内在论”和“外在论”的不同视角就意向性问题所做的研究是极具其时代特征和意义的。至少他们已经敏锐地洞察到了意向性问题的语言哲学属性,从而能够系统地从现代语言哲学的分析方法出发,在句法和语义的层面上,给予意向性问题以较为合理的阐述。更重要的是,他们已初步意识到,意向性及其对象不应只是思想之内的事物,只有将它们与自然实在联结起来,才能进行有意义的说明。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仅仅对意向性本身做一种“内在化”的概念明晰,或只是从语义分析的角度为其指派实在的“映射”值的话,仍然没有避开传统形而上学框架的局限,仍是企图一种机械论式的求解。意向性问题的研究决不能局限于语言分析本身或单纯的语义层面。事实上,语言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的现象,因而“在语言基础上的意向性的形式必然是一种社会的形式”。[27]它不仅内在地具有其本身的功能、结构和逻辑形式,而且也必然受制于其所处的文化的、社会的、科学的和心理的氛围。因此,如何合理而又批判性地把语言分析与自然化的方法内在地融合起来,在广阔的背景上寻求其共同的关节点,才是真正解决意向性问题的最有前途的出路。
(2)命题态度理论
传统地解决意向性问题,或是从本体论上对“心灵”和“肉体”孰先孰后争论不休,或是从认识论上把意向性建构为思想的内在解释和语言意义的原子论说明。但是,这样一种策略显然是狭隘的。因为意识或内在意识,并不是心智或思想的唯一标志,更为确定的(外在的)标志在于它的言说或使用语言的一种能力。可以说,在特定语境中,这是思想显现的唯一确定标志。而这样一种能力,无疑会促使主体的心理意向性诉诸(i)他所具有的精神行为或态度;以及(ii)此行为或态度的对象或表征内容。这样一来,思想就成为一种心理表征能力,而作为主体对其提出命题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的命题态度(propositionalattitude),便成为心理表征的对象。事实上,把思想看作“命题或类似于命题的观点在当代哲学中是一种普遍的共识”。[28]在这里,命题态度作为被表征的对象被看作是具有客观性的心理实在,它既不同于承载思想运动的物质实在,也不同于被表征的事物的形式实在。在严格的语词意义上,它是一种具有确定命题趋向性的心理状态。不言而喻,思想把客观实在的观念还原为一种具有心理趋向性的命题态度,对于意向性理论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具体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