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贝马斯看来,重要的是,不再仅仅为了句子而在语义层次上澄明有效性条件,而是在语用层次上为言语来澄明有效性条件。在此方面,达米特的语言意义思想为朝向对有效性问题的语用的重新解释走出了第一步。达米特指出,在听者认识到,只有在简单的直陈式观察句子中,断定句的真值条件才能被满足时,真值条件语义学就能从其中抽象出来。依赖于句子“真”和借句子作出一个断定之权利的“可断定性”之间的语用区别,达米特就用一种间接的知识取代了真值条件的知识,即根据认识断定条件,而不是断定本身来解释意义。这样一种用当真理条件被满足时,讲话者应懂得什么的“可断定性条件”(AssertibilityCondition),来取代对真理条件的强调的“认识论转向”,就与交流者自身的知识关联起来,使句子的有效性问题,就不再能够被思考为从交流过程分离出来的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
但哈贝马斯对此并不满足,他似乎要转向得更远一点。在他看来,达米特的可断定性条件仍然存在两个主要的缺点:①他的可断定性条件的概念先在于断言性言说,从而真理性主张的先在性,超越了其他种类的有效性主张;②他的可断定性条件的概念是不充分地语用的,它仍然停留于分析的语义层次上。因为它在概念上独立于履行有效性主张的实践。[42]为了使非断定性言说诸如诺言、祈使、承认等在同等的基础上留有空间,哈贝马斯提出“可接受性条件”(AcceptabilityCondition)。他指出,“当我们懂得什么使一个言语行为可接受时,我们就理解它的意义。而当我们懂得了一个讲话者能够提供的为了达到与听者就主张之有效性达成理解的理由种类时,我们就懂得了是什么使它成为可接受的”[43]。由此,哈贝马斯就完成了从分析的语义层次向语用层次的变动,有效性主张构成了所有涉及的主体间际认知的聚合点,它们在言语行为提供的动力以及听者用“是”或“否”采取的态度中,起一种语用的作用。讲话者在此所关注的是言说而不是句子,言说成为核心的分析单元。从而使得有效性主张内在地成了语用的概念。这样,一方面,哈贝马斯就既在言说意义和超语境的有效性主张之间进行了结合,将语用分析视为是对语义分析的补充;另一方面又在语用的层次上,将语言的意谓、表征和使用功能与达成理解的真诚性、真理性和恰当性的有效性主张结合起来,从而既注意到了使用语言表达方式的多样性,又强调言说的意义和社会实践之间的联结,注意于对交流活动所发生的生活形式的建立和约定。在这个意义上讲,哈贝马斯的对言说意义的语用分析,可被视为是“奥斯汀、舍勒和弗雷格及达米特的幸福联姻”[44]。
同时,哈贝马斯由此也看到,在日常的交流过程中,交流者为了理解言说,就必须懂得,支持有效性主张的理由尽管原则上是无止境的,但它们总是要受到具体言说语境的限制,因此,这些理由之有效性从来就不是可一次并永久地被决定,而是,它们是可错地被进行解释的,即可以在新证据和新直觉基础上修改。同样,言说的语用域并不全部地依赖于有效性主张,这种语用语境自身为有效性主张提供一种语用解释,因此,它也内在于有效性主张。对这一思想的深刻洞察使哈贝马斯同时提出了真理的语用概念,即真理只有在语用语境的基底上,能够经受住所有拒斥它的企图时,一种主张才是真的。因为这种语用语境“既是一个命题集,又是一个复杂的事件”[45],它为真理提供了行为的、社会的实践基础以及一致性的表达和记录,使真理成为一种规定的观念的力量,而不是理想化假设。这些思想构成了哈贝马斯语用学的标志性特征。
通过对有效性主张的澄明,哈贝马斯就认识到了言语行为与有效性主张之间的关系:①言语行为产生有效性主张,这些主张拥有不同的类型,对于每一个言语行为,讲话者均同时产生了三种有效性主张,它们都是言语行为的确定特征;②语言的交流使用是语言使用的首要模式,其他模式,如间接的和工具的模式,都是寄生于它的;③在以交流为核心定位和使用的言语行为和有效性主张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连接。理解一种言语行为,就是理解它所产生的主张;④有效性主张确定言语行为的言事模式和言语行为种类。[46]这样,哈贝马斯就建立起他所需要的交流模式:对于每一个有效性主张而言,言语行为都有一个相应的结构成分来与之相对应:命题的、施行的以及表态的。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三种交流模式:认知的、互动的和表达的。它们分别指称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尽管对不同的交流目的而言,讲话者对有效性主张、交流模式和世界的选择会有所不同,但它们同时地存在于每一个言语行为中,使交流的语用功能得到了全面的实现。这种模式可表示如下:[47]
表4.1 规范语用学的特征
从表中可看出,哈贝马斯实际上试图将运行于现代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所有行为,都统一于这样一种以语言为媒介的交流模式中。这种交流模式能够使人类在一步一步地逼近自然情景的同时,不会牺牲掉人类行为的协调发展。具体地讲,这种交流模式体现出的优势在于:①除了言语行为的标准形式之外,它承认言语行为的语言的实现的其他形式,从而使得在交流的基本模式外,形成了以言行事语力的多样性,进而得以在每个个体语言中形成规范的人际关系的文化网络;②除了精确的、直接的言语行为外,它承认超语词地提供的暗含的、间接的、非言词的言说,对它们的理解依赖于听者从语境中来推断;③它包含了从孤立的言语行为到言语行为系列、文本以及会话的所有交流类型;④除了客观的、“规范—构造”的和表达的态度之外,它承认对每个言语行为来说,交流中的参与者同时地与客观的、社会的和主观的社会相联结;⑤除了言语这一达成理解的层次之外,它通过个体参与者的行为的协调产生了交流行为的层次;⑥除了交流行为之外,它内在地与既作为参与者的背景知识又为行为之发生提供了舞台的生活联结起来。[48]依靠这种交流模式,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就以一种全新的风格和方式,使传统意识哲学的主观性的感性构想转变为对语言的、符号的互动过程的理想化、可操作性的分析,使得交流行为运行在规范有序的理想环境中,交流理性奠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生活世界和系统获得了协调发展。由此,业已被老一代法兰克福理论家们带入死胡同的社会批判理论真正地重新建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