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有效性主张在哈贝马斯的以规范语用学为模式的理性重建中,起着一种核心作用。因为它们既是依赖于语境的,它们总是通过有血有肉的个体们,在社会文化和历史的情景中,出于实际交流的需要而被产生,但它们又是先验于语境的,这种内在的先验的语境力量,是建构交流的日常过程的理性潜势,它作为一种强理想化的普遍预设和行为规则,对个体之行为目的的实现起规范作用,并涵盖所有形式的交流行为,从而将规则的“规范”和语言的“使用”内在地连接起来。只有在这个意义上,一种“规范语用学”的研究才成为可能。因此,它与通常的经验语用学研究不同,它是“使得理解的实践过程成为可能的普遍前理论的和暗含的知识之重建的一种准先验的分析”[40],而后者并不与普遍的能力的重建相关,只是与语言使用的特定成分的描述和分析以及具体的言说语境相关。同时,这样一种理性重建的新模式也与康德式理性的“先验重建”不同,康德的重建,采取的是寻求可能的理论知识和道德行为之先验基础的形式,它不可避免地与经验相割裂。而哈贝马斯的普遍条件和普遍结构的重建,则只是一种假设,其目的主要是唤醒有能力主体对其自身语言所具有的规则意识(RuleConsciousness),自觉地遵守交流的合作原则。只是在此意义上,它才具有先验性,而无论是具体的知识重建还是检验,都需要经验主体和经验科学的直接参与,因此,它又是与经验不可分割的。
3.交流模式的设计是规范语用学的目标
一旦规范语用学的研究以言语行为理论为出发点,并将有效性主张作为基本预设,一种新的交流模式就有可能被设计出来。奥斯汀、舍勒等人的言语行为理论将言语行为分为叙述式和施行式言说,前者以认知为目的,显题化(Thematized)了言说的命题内容,后者以交流为取向,显题化了人际关系的建立,并给予表达式一种具有承诺的约束特征的力量的施行语力(IllocutionaryForce),使得朝向世界的语言的认知使用成为可能,讲话者和听者借此得以用言语行为建立起人际关系。这样一种命题∕施行的言语双重结构被哈贝马斯所采纳,并将之视为规范语用学理性重建的任务。这一结构的特征可以图示为:
图4.1
但是,哈贝马斯认为,在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这个图式中,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他把言语的意义归诸叙述的或描述的内容,不承认对言事行为可以进行意义分析;[41]其二,他把施行语力看作一个非理性的概念而不是理性概念,认为语力是言语行为的非理性部分,而实际的理性部分则为命题内容所独占。这两方面的问题所导致的后果在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本质上仍然是停留于早已被哈贝马斯所批判过的语义分析的层面上,而未进入语用空间中。特别是他的“施事语力”作为非理性的概念主张,忽视了作为所有交流句子之理性基础的施行语力与有效性主张之间的关联,故事实上未能把全部的交流地使用的言说与原则上是超语境的有效性主张联结起来,而只是将所有的有效性主张都归结为单一的真理性主张。这导致了以损害与世界的其他关系以及相应的语言功能为代价,片面地强调与世界的认知的和工具的关系。因为正是这种讲话者用言语行为来激发听者依照所做承诺(即对有效性主张的满足)来行为的能力,使得有效性主张就不再仅仅关注于命题部分,而是开放向所有的真理性、适当性和真诚性主张。这些有效性主张,实际上构成了所有涉及的主体间际认知的聚合点。故如何从语用的层面上,在言语行为和有效性主张之间建立起全面的连接,就成为交流模式之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