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奥斯汀、舍勒等人的言语行为理论出发,哈贝马斯将理性重建定位于日常的交流之上,将言语行为视为交流的最小单元。这样,言语行为就在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以及社会化的论域中,成了社会的(生活世界)整合和再生产的一种重要的机制,成了交流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因此,它的语用功能的实现,特别是合理人际关系的建立就显得特别重要了。但是,不同的交流者为何能在具体的交流过程中达成理解,他们如何能够在不同的具体语境中使用言语来履行行为,这些问题成为促使哈贝马斯进一步思考的动力。
其次,阿佩尔的“先验符号学”思想启示哈贝马斯思考存在于言语行为中的普遍预设。德国当代哲学家阿佩尔在建构自己的“先验符号学”思想时认识到,语言的先验性是知识可能的先决条件,为了成功地建立起解释和认识世界的语言系统,必须赋予主体以先验的功能,这就是说,为了使交流得以进行,一种对语言共同体的先验约定是必不可少的。[36]这使哈贝马斯认识到对共同言语行为的普遍预设的需要。因为交流者在施行、理解和反应言语行为时,实际上已经不自觉地做出了特定的假设,必然地已经接受了某种共同约定的东西,而这种共同的预设只有离开行为的事实时才会观察到,它具有一种先验的约束力量。
最后,乔姆斯基的语言学理论为哈贝马斯对交流之普遍预设的研究提供了思路。美国当代著名的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在阐述他的语法理论时,将人所具有的语法知识分为两部分,普遍语法和个体语法,前者是全人类先天所共有的,后者则是后天学得的。[37]普遍语法的存在使得人具有了普遍的语言能力,因此,语法理论的任务,就是去面向所有有能力的交流者建构普遍的规则系统,从而允许潜在的交流者在一种语言中,就能生产出并理解了所有语言中句子的能力。从方法论上讲,哈贝马斯认为他的规范语用学的交流理性的重建,是与乔姆斯基的语言学思想相通的。借助于乔姆斯基对语言能力的阐述,他提出交流者同样应当具有“交流能力”,即言语行为之主体是否具有“交流能力”,是使得交流者能否在各种语境之下,都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完成交流行为的前提。这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一种交流主体的普遍预设的思考。
由此,哈贝马斯认识到,进行交流的行为的任何人,如果他想使交流成功的话,在施行任何以达成理解为基本取向的交流行为中,必须提出普遍的、有交流能力的言语者自觉地遵守的基本预设——有效性主张。具体地讲,这些有效性主张是:①表达的可理解性(Comprehensibility),即讲话者必须选择一个可理解的表达,以便讲话者能够与听者从语言结构中获得正确的理解;②命题的真理性(Truth),即讲话者提供的陈述,必须是真实的,以便听者能够分享讲话者的知识;③意向的真诚性(Truthfulness),即讲话者表达自身的意向必须是真诚的,必须满足以导致听者对讲话者的信任;④言说的适当性(Rightness),即讲话者选用的言说必须是适当的,应当符合公认的言说交流背景,从而使听者认可。[38]这些有效性主张作为每次交流行为的背景知识,只有在预设并满足它们时,交流行为才能得以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