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上述传统分析方式之困难的反应,由奥斯汀开创并由舍勒进一步完善的言语行为理论这样就进入了舞台。奥斯汀紧随后期维特根斯坦,在个别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基础上,探讨语言如何在生活形式中与互动实践密切关联,认为①讲话者在表征事态和表达意向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施行相关的行为,即他在说某事时,也在做某事,因此言语行为是意义和交流的最小单位;[31]②通常的言说包括“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前者即叙述句(Constatives),有真假,后者即施行句(Performatives),无真假,只有适当与不适当。因此,以真假来判定陈述之有无意义是不对的,施行句无真假,但确实有意义;[32]③言语之首要的功用并不是表明所述之命题内容,而是通过施行某种行为来建立人际关系。这样,言语行为理论就认识到了说某事的域面(形式语义学所关注的)和做某事的域面(语言使用论所关注的)。因此,它试图在两者之间构筑起相通的桥梁,从而超越了传统狭隘地关注于语言使用的断定和描述的模式,还包括了其他的诸如承诺、要求、警告等使用方式,这就本质地假设了主体在言语行为中去使用句子的交流能力,并将之视为就像语言能力一样是一种普遍的预设。这样一种看似简单的洞察,却在两千年来人类理智发展史中被忽视了,它启迪人们认识到语言的真正目的是去交流、达成理解并建立合理人际关系,而不是其他。同时,这一认识并未忽略通过真值条件语义学所产生的语言和客观世界、句子和事态之间的关系。这样,奥斯汀就在“朝向把真值条件语义学与语言游戏语用学相结合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路途中,走出了第一步”[33]。更为重要的是,一方面,它克服了形式分析方法由于聚焦于句子而内在地存在着的三种抽象谬误:①“语义学家的抽象”,即语言意义的分析能够把自身限制于句子的分析,从而独立于影响此句子使用的语用语境;②“认识论者的抽象”,即所有的意义都可以追溯为命题内容,间接地把意义还原为已断定句子的意义;③“客观论者的抽象”,即根据可客观地明晰的真值条件来确定意义,从而抽象于能够被归属于讲话者和听者的真值条件的知识。[34]另一方面,它也避免了语言使用论将语言的使用等同于语言游戏,过分地强调游戏的无共同本质性,导致普遍规则和共同预设无法建立的局限,在一定意义上通过语用分析的途径对语义分析方法做了有效补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认为言语行为理论“表征了一种范式的转变”,是“语言哲学中向前发展的重要一步”,[35]从而将之视为自己规范语用学研究的一种成功的出发点。
当然,言语行为理论对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而言,只是一种必要的出发点,并不是全部。事实上,由于言语行为理论自身存在的局限,同样受到了哈贝马斯的批判。
2.有效性主张是规范语用学的内核
规范语用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理性重建的模式,关键在于,其一,哈贝马斯意义上的语用学,把定向于理解和交流的语言使用视为是语言使用的原初的或主要的模式,其他的诸如策略的、工具性的使用都是寄生于它的,这就内在地与他对交流理性的重建相符合;其二,产生自日常交流过程中的有效性主张(ValidityClaim),即主体在交流中为了交流的顺畅所预先假设的理想化的合作原则,自身具有的先验于语境的潜势(Context-transcendentPotential),既为交流理性定位了一个基础,又为社会批判提供了一种标准,而对有效性主张的阐明正是语用学的核心目的之一。因此,交流理性特别地依赖于对这种有效性主张的探究。哈贝马斯的这一洞察是通过下列途径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