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意义的使用论。这种方式则基于对语言意义进行理解的完全不同的洞察,它是维特根斯坦从对他曾经坚持过的形式语义方式的批判中发展而来的。它主张:①语言最基本的功能是使用,只有在使用中,语言才有意义;②语言的使用是一种游戏,没有共同的本质,而只有“家族的相似”,因此,语言和现实之间没有对应的逻辑形式,而是相关于社会实践的制度和约定,即语言表达式实践的习惯语境;③语言使用的有意义模式是多样的,语言工具并不首要地和主要地去描述或建立事实,它同样应在同等的尺度和重要性上去命令、要求、许诺等,因此,语言的表征功能在语言使用的众多方式不具有优先的地位。这种看法揭示了语言言说的行为特征,强调了具有互动实践的语言的内在联结,由此语言与世界的关系就退居到讲话者和听者之间的关系之后。但因为它强调确定语言表达式的语言游戏的实践不是在孤立的、有目的的个体之行为的后果,而是“人类的共同的行为”,是在制度和约定所制约的主体间际,通过共有的生活形式的先在理解来保持理解和交流上的一致。因此,学会去掌握一种语言,就是要求进入这种生活形式中。生活形式先在地制约着词和句子的使用,言说之有效和无效仅仅依照它们所属于的语言游戏的标准,从而把语言使用的意义都提交给语言游戏的习惯语境来决定。
在哈贝马斯看来,一般地讲,一个言语具有三种语用功能:表达讲话者的意向、表征世界的事态以及建立合理的人际关系。上述传统研究方式更多关注的是语言对世界的真理性表征和对主体的意向性表述,但事实上,对于交流行为和交流理性以及由此生活世界的理性化而言,最为核心的应当是合理的人际关系的建立。尽管这些理解语言意义的每一种方式都明确地占据着达成理解过程的一个方面,并具有相应的语用功能,或者从所意谓的视角、或者从所言说的视角,或者从所使用的视角,但它们并不能作为规范语用学的出发点,因为在这些方式中至少存在下列缺陷:①它们并未概括出交流之普遍的和不可避免的预设;②它们过于严格地将自己限制于逻辑和语法的工具上;③它们将人误导进实际上并未获得充分分析的形式化方式中;④它们孤立的、单一的目的决定了各自的片面性。[30]鉴于此,哈贝马斯不得不寻求能够克服这些缺点的第四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