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最初将他的这一作为理性重建新模式的研究计划命名为“普遍语用学”(UniversalPragmatics)。但在他理论发展的后期,更倾向于使用“规范语用学”(FormalPragmatics)来表述。这种术语上的变换,既表明了他在语用学研究中所使用的语形、语义和语用分析方法逐渐趋于整合的洞察,又展示了他的“语用学转向”的彻底性。无论如何,哈贝马斯语用学的根本目的,就是去辩明并重建可能的相互理解的普遍的、规范的条件或者交流行为的普遍的、规范的预设,为交流提供一种理想的环境。可见,规范语用学在他的整个理论中具有核心的地位。他的“语用学转向”,以及对“规范语用学”的探究,都是出于对理性重建的需要。具体地讲,哈贝马斯的这种“规范语用学”思想的特征体现在:
1.言语行为理论是规范语用学的出发点
为了使“规范语用学”这一理性重建的新模式建立起来,哈贝马斯认为,首要的一点就是应澄清语言使用的过程。因为现代社会的病源本质上是一种交流的扭曲,是在语言使用的过程中,主体之间缺少规范的对话情景所造成的,交流理性之重建的意义,只是在语言的使用中才凸现出来。规范语用学本质上就是把有能力主体之实践地被掌握的前理论的直觉知识(Know-how),转换为一种客观的和精确的知识(Know-that)的重建过程,即主体依靠对语言的规则系统的隐性知识,来在具体语境中转化为明确知识的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是通过对语言的使用达到的。因此,寻找一种可靠的分析语言使用的方法论手段作为规范语用学的出发点,对于理性的重建就显得颇为重要了。为此,哈贝马斯考察了传统的从逻辑、语言学以及语言分析哲学的角度来处理语言使用意义的三种主要方法:
其一,意向论语义学方式。这种方式强调,讲话者使用符号以及由他所产生的符号的连接,来作为一种工具,去告知他的听者关于自己的信念和意向。以格赖斯等人为代表的这种意义理论,其基本思想可以归结为:①讲话者的言说效果,依赖于讲话者和听者对言说意向的理解;②主体用语言表达式来意指某事;③具体场景的言说用法,可以靠意向来延展到一般的情况中。[28]尽管这种意义理论仍然是基于语言使用的,但它只是把讲话者通过他在所予情景中使用的表达式意指的东西视为基本的。这使得以语言为媒介的主体的互动,与个体主体的表征的和有目的的活动相比,处于一种次要的地位。意向论语义学只是把握住了语言的意谓事态的功能,偏离了交流。在这里,所意谓的并不是由被所言说的决定的,语言的使用仅仅是有目的的行为主体的普遍主权的一种特定的现象。
其二,形式语义学方式。这种方式从弗雷格以来,就一直关注于语言表达式的语法形式,并把语言归属于一种独立于讲话者主体的意向和思想的地位。与语言的规则系统相比,语言使用的实践和语言理解的心理学只具有一种次要的地位。这种意义理论可以表述为:①它的对象是由语言表达式所构成的,而不是由讲话者和听者之间的通过语言使用的关联来构成,而后者是在交流过程中获得的;②对语言表达式之正确的用法和理解,并不源自讲话者的意向或语言使用者之间约定的一致,而是源自表达式的形式属性自身以及它们之间被构成的规则;③它以句子为核心,将语言与世界连接在一起。讲话者使用语言表达式讲述某事,从而表达一种思想,听者处于一种对所说命题做出“是”或“否”的断定的位置上。因此,“理解一个命题就是懂得在何种情况下它为真”[29]。这种方法,只是将言说独有地定位于语言与被视为事实之总体的世界的关系上,而未看到,参与者在交流中通过使用关于世界中某事的句子来达成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