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角度看,对言语行为的思考已经存在于早期的哲学和语言学中,特别是哲学家通过思考语词的意义、命题的表达和断定行为之间的关系,洞察到了意义和行为间的不同。比如,亚里士多德就在词的意义和宣称句子的断定间做出区别。早期的语言哲学家、修辞学家和语言学家也已经意识到语言用法和功能的变化。希腊的智者普罗泰戈拉第一个在不同的对话模式间做出区别,这些模式实际上就是后来的言语行为。而斯多葛学派的语言理论则从疑问句、命令句和愿望的表达句中,区别出只有判断句才有真和假的问题,并把它们的功能与各自的语法形式相互关联起来进行思考。这些对语言的语气、功能、模式的思考开启了言语行为的早期理念。到了20世纪,随着对语言基本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以及在符号学、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等广泛领域中的研究,讲话者的行为的作用也逐渐在语言的研究中得到考虑。比如德国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比勒的语言理论,认为言语就是行为,法国语言学家本维尼斯特的言说理论则探讨作为系统的语言和人类主体的使用间的关系。
这种类型的语言哲学和语用学中的研究趋势,就是通常讲的言语行为理论。一般地讲,这种言语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思想:一是必须在通过言说而表达的意义和此言说被使用的方式(即它的语力)间做出区别;另一是,每一种类的言说(包括断定)都可以被思考为是一种行为。[53]简单地讲,言语行为理论的这两方面的发展过程为:
第一,从主张意义和语力区别的方向上讲,弗雷格在为了概念的表征而阐明新的符号语言的理论中,区别了命题和判断两种不同的符号。弗雷格指出,判断就是对命题成真的断定,它赋予命题以断定力,因此,对命题的思考是不同于断定的,即便在没有被指派真值的情况中,思想也可以得到确信。前期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原则上同意这种观点,但在后期,他从一种新的视角上来看待语言,不再承认语言的断定使用的核心作用,而关注于语言的各种异质的规则统治的使用,并强调语言游戏和社会文化或生活形式间的联系。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具有某种相似性,也对弗雷格把语言局限于断定功能不满,但他同样对维特根斯坦试图把意义融化于无尽的使用中的趋向感到怀疑。因为他发现了一种特殊种类的言说,即他所命名的“施行言说”,尽管采取了断定句的形式,但当在适当的环境下被发出时,并不是报告或描述,而是行为的施行句。比如,“我命名这艘船为‘伊丽莎白女王号’”和“我保证明天一定来”之类的句子,在发出声音的同时也就是施行了相应的行为。后来的塞尔继承了他的思想,并在具体的技术性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发展。格赖斯则通过使用意向性来定义讲话者的意义,进而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讲话者的意义先在于句子意义,并且它是由讲话者借助于听者对产生效果的意向的认知,从而在听者中产生一种效果的意向所组成,并且这种意向使得讲话者的意义同样具有了言语行为的语力。另外,格赖斯也通过会话含义的观念,在推理的基础上,而不是在语义的基础上,来解释听者对言语行为的理解和把握,从而进一步拓展了言语行为的应用范围。
第二,从主张言说就是行为的方向上,认为把言说视为行为是可靠的、可能的和可感的,一个言说就是语言结构的符号的产品(口头或书写),行为就是我们“做”,即一种活动的行为。这样,通过把言说视为行为,就把词或句子的所指视为言语的施行,从而言语行为就成了语言交流的基本单元。因此,在这一方向上,言语行为理论的任务,就是去解释在何种意义和条件下,言说某事就是做某事。这就为描述和理解各种语言行为的种类提供了一种概念框架。这一方面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奥斯汀和塞尔的思想中。[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