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具性和实用性。知性思维以主客二元对立为前提,要求主体以知性概念去把握客体,获得关于客观对象的知识性把握,认识的目的最终必然是对客体的操纵与控制,也就是说,以知性思维去把握对象,内在地包含着一种控制对象的动机,对此,海德格尔曾恰切地用表象式思维和控制论思维来予以概括。按照这种方式来理解辩证法,辩证法就成了一种中性的概念框架,成了一种狭隘的功利性、可以按照运用者的主观需要来听任使唤的现成工具。
“形式性”“抽象性”“外在性”和“工具性和实用性”,这就是“知性化”思维方式的主要特征。
“实体化”思维方式是“知性”理解方式的极端化和独断化,它与上述“知性”思维方式不完全等同,但二者却有着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
如前所述,知性逻辑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从经验对象中排除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内容,并抽取出共同之处,从而形成抽象概念。在这些抽象概念中,抽象程度最高的也就是具有最高普适性的概念,因而也就是具有最高解释力和概括力的概念。如果说知性逻辑所形成的这种概念对于保证我们认识的“确定性和坚定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话,那么,“实体性”思维方式则进一步要求把这种抽象概念设计为独立存在、无须外求、自因自果的孤立实在,并使之被夸大为整个世界存在之为存在的最高根据和原理。这一最高根据和原理也就是世界的“本体”。以这种抽象概念为根据,它“认为思维的规定即是事物的基本规定,……认为抽象的孤立的思想概念即本身自足,可以用来表达真理而有效准。……以为只须用一些名词概念[谓词],便可得到关于绝对的知识,它既没有考察知性概念的真正内容和价值,也没有考察纯用名言[谓词],去说明绝对的形式是否妥当”[14]。在此意义上,实体化思维方式就是黑格尔所称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或者说就是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等现代哲学家们所称的“实体本体论”的思维方式。
实体化思维方式作为知性思维方式的极端化,是直接与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相对立的。知性思维方式虽然与辩证法思维方式有着很大不同,但是,这并不否认它在一定的范围里具有毋庸置疑的重大合法性。知性思维方式在运用知性逻辑的方式进行认识时,能保证我们的思想具有“坚定性和确定性”,使我们“对每一思想”都能“加以充分确切的把握,而决不容许有丝毫空泛和不确定之处”(现代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正有赖于对它的成熟运用)。所以,知性逻辑的理解方式虽然与辩证法有着很大区别,但它与辩证法并不完全对立(二者只是各有边界,各有其用),因此,它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里拥有其存在的巨大合法性。但与此不同,“实体化”的理解方式不仅仅停留在其边界之内,它要完全把形式逻辑的规律加以绝对化和极端化,并把它无限地夸大为世界的最高真理和唯一本质。
可见,实体化理解方式除了有形式性、抽象性和外在性等这些知性思维方式的特征之外,还企图把知性思维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规律,无限地推广为整个世界的本质性普遍规律,因而它更进一步具有了“独断性”“教条性”和“绝对性”等特征。
通过上述对知性思维方式和实体化思维方式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二者都是与辩证法有着重大区别的、具有异质性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