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的真实根基,除了现实动因外,更有着重大的理论动因,那就是如何避免辩证法的“知性化”与“实体化”。
众所周知,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在哲学史上的重大贡献就在于,它超越和突破了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化和实体化的思维方式,从而确立了一种不同于知性化和实体化思维方式的现代哲学思维方式。因此,辩证法内在地要求以一种符合辩证法理论本性的方式被阐释和被把握。然而,在理解辩证法时,人们通常所运用的,却正是一种与辩证法的理论本性相对立的知性化和实体化的思维方式。于是辩证法被“知性化”和“实体化”了,辩证法最终沦为“反辩证法”的了,这是一个巨大的悖论,然而却又是一个事实。
所谓“知性化”的理解方式,即是在实证科学和经验常识中占据主宰位置的理解方式,即黑格尔所称的“知性逻辑”的理解方式。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曾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的哲学立场指出,辩证逻辑是一种与知性逻辑有着本质区别的“理性逻辑”和“思辨逻辑”,“思辨逻辑内即包含有单纯的知性逻辑,而且从前者即可抽得出后者。我们只消把思辨逻辑中辩证法的和理性的成分排除掉,就可以得到知性逻辑。这样一来,我们就得着普通的逻辑,这只是各式各样的思想形式或规定排比在一起的事实记录”[8],在黑格尔看来,辩证逻辑“包含”知性逻辑,同时辩证逻辑多于知性逻辑的地方在于它的辩证法成分,而知性逻辑则只是各种思维形式的外在排比。具体而言,与辩证逻辑相比,知性逻辑的理解方式主要有如下特点:
(1)形式性。知性逻辑是撇开具体内容的外延逻辑,而辩证逻辑则是与具体内容密切结合的内涵逻辑。以“概念”为例,形式逻辑的“概念”是抽象概念,即从具体的对象中剥掉各种不同的特性,抽取其共同之处而形成的。抽象概念“只是一抽象的概括性”,是脱离特殊性的一种抽象的共同性。因此,这种概念实质上就是缺乏具体内容的一种外在的思维形式,它作为本身没有内容的形式,将对象具体的内容转变成抽象的了。与此不同,辩证逻辑的概念是“一切生命的原则,因而同时也是完全具体的东西”[9],它是贯穿于一切特殊性之内,并包括一切特殊性于其中的“普遍性”,因此,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于其自身内,又不为内容所限制和束缚”[10]。“理念并不是形式思维,而是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11]
(2)抽象性。与“形式性”特征密切相关,知性逻辑由于对思维内容漠不关心,对对象的差别性、特殊性等不予追究,“它的活动即在于分解那给予的具体内容,孤立化其中的差别,并赋予那些差别以抽象普遍性的形式;或者以具体的内容为根据,而将那显得不重要的特殊的东西抛开,通过抽象作用,揭示出一具体的普遍、类或力和定律”[12]。因此,知性逻辑无法把握现实的复杂性、矛盾性和发展性,无法把握现实的“具体性”和“丰富性”,这一点决定知性逻辑必然具有抽象性的特征,与此不同,辩证逻辑“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扬弃了并包含了这两个方法,因此在哲学方法的每一运动里所采取的态度,同时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13],因此,它能克服形式逻辑的抽象性而达至具体性。
(3)外在性。知性逻辑的根本旨趣在于利用人的理智能力,排除事物中具有差异性、特殊性的内容,以获得事物的共同点,从而以此为基础形成抽象的知性规定,因此,它对事物的各规定之间的联系和运动是不予关心的,各种知识只不过是彼此外在、相互隔绝并可以进行比较和编排的外在关系,凝固不变、彼此外在是知性概念不可克服的特点。与此不同,辩证逻辑的发展原则和总体性原则的初衷正在于消除知性逻辑的凝固性和僵死性,使彼此外在的知性概念形成自我否定、自我发展、自我流动的内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