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之所以在分析哲学眼中呈现出这一形象,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既有历史的原因,如黑格尔唯心辩证法浓厚的形而上学色彩给人们留下的成见,也有由于哲学立场和理论气质的差异所形成的理论偏见。但除了这些,还有一个更为直接的因素,那就是当时整个辩证法研究领域所特有的理论气氛。考察历史,不难发现,当卡尔纳普、赖欣巴哈、波普尔等哲学家对辩证法进行批判时,整个辩证法研究领域正笼罩在第二国际,尤其是斯大林教条主义的阴影下,“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正是当时“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们所极力倡导和宣传的辩证法的权威版本。受此影响,当时许多人所知道、接受的辩证法就是这种形态的辩证法,仿佛这就是辩证法的标准模式,甚至就是“辩证法本身”。考虑到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分析哲学家们主要从“自然主义范式”的意义上来理解辩证法,也就不足为怪了。
经过上述澄清,我们可得到这一认识:分析哲学在对辩证法进行批判和否定时,它视线中的靶子主要是“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只有立足于上述这一认识,我们才能够充分理解分析哲学在运用“可检验性标准”和“无矛盾性标准”对辩证法进行讨论时所蕴含的真实意图和完整意义。
运用“可检验性标准”批判辩证法,分析哲学所鞭挞的实质是自诩“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为科学,自命揭示了客观世界一般规律的狂妄和僭越。正如我们在前面曾多次指出的,辩证法的使命就是揭示客观世界最一般的规律,提供客观世界的完整图景,辩证法是最高等级的“科学”,提供关于世界的终极解释和最高知识,这即是“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最为基本的自我理解。受惠于英国经验主义强大的常识感,秉持着对自然科学的深刻理解和信念,分析哲学家是绝不可能接受“辩证法是科学”,甚至是“科学的科学”这种“毫无根据的吹嘘”和“形而上学的神话”的。分析哲学家们清楚地看到,现代自然科学发展的成果已经充分表明,客观世界并不遵循所谓“辩证规律”和法则。科学之为科学,最为重要的一个条件即在于“可检验性”(或者可“证实”,或者可“证伪”)。“可检验性”是科学与无意义的形而上学之间划界的根本标准,照此标准,辩证法是根本不配享有“科学”之名的形而上学。它以科学自居,所表明的不过是它的无知、狂妄和荒谬。因此,辩证法关于“科学”的自我标榜,恰恰证明了辩证法的破产。
而运用“无矛盾性”标准批判辩证法,分析哲学所针对的实质是“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企图在自然科学中运用辩证逻辑,并以辩证逻辑代替形式逻辑在科学研究中的地位,以辩证逻辑来干涉和强制具体科学研究的僭越。我们在前面曾指出,“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认为自己拥有指导具体科学研究的义务和责任,辩证逻辑高于形式逻辑,因而在具体科学研究中拥有不言自明的权威性。但是,分析哲学家们凭借对科学的深切理解,坚信在科学研究中,形式逻辑是唯一适用的逻辑,科学理论内在地要求精确、一致、明晰和自恰,它不能容忍矛盾,矛盾的存在意味着理论的自我崩溃和瓦解,因而是科学的终结。在此意义上,只有形式逻辑才能保证健全的科学理性,如果运用辩证逻辑去“指导”科学研究,尤其是运用“矛盾”原理去“指导”科学研究,那么,科学家将丧失正常的科学思维而成为不可理喻的“巫师”,科学研究将丧失严格性和一致性而成为自相矛盾的“胡言乱语”。
这就是分析哲学对辩证法所做的批判和否定工作的深层根源和真实所指。
澄清了这一点,我们也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分析哲学对辩证法的批判与我们在本部分第二章中对“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批判有着共同的旨趣,那就是拆解“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所赖以生存的合法根据,揭示和彰显“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无根性。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分析哲学对辩证法的批判和否定是发人深思的,它所提出的反驳和诘难有着重大合理性。它从其特有的哲学立场出发,有力地向人们昭示了:以揭示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自命的、以“最高科学”自居的辩证法是根本不成立的。如果把辩证法理解为“科学”,理解为关于世界的一般规律的体系,那么,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混淆哲学与科学的界限,使辩证法陷入阻碍科学和社会发展的僵化的教条主义和独断主义中,因而是科学和哲学的两重不幸。因此,在这方面,我们基本认同分析哲学所做的批判,并且主张我们的辩证法研究应该关注并充分吸收分析哲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改变以往以一种简单、武断的态度把它们悬置的浅薄做法,以丰富和深化国内的辩证法研究。
然而,问题是:证明了“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无根性是否就足以宣告辩证法本身的非法呢?驳倒了以科学自居的“辩证法”,是否就足以表明辩证法本身完全失去了容身之地呢?“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无根性是否足以证明辩证法本身的彻底破产呢?正是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上,我们与分析哲学的立场又有着重大的不同。
在我们看来,分析哲学对“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批判是发人深思的,但它对辩证法的全盘否定却又是狭隘和肤浅的。分析哲学的最大功绩在于运用“可检验性”标准和“无矛盾”性标准揭露以提供世界的“最高解释”自命、以“科学”自居的“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无根性,但是,“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无根性只能表明,人们对辩证法的某种解释范式出了问题,而绝不意味着应摧毁辩证法本身。
的确,“可检验性”标准和“无矛盾”性标准在摧毁假冒科学之名的形而上学时的确是十分有效的,但它们的合法性也仅限于实证科学的范围之内,倘若超出了实证科学知识的范畴,它们就失去其效用。我们可以承认,“可检验性”是具体实证科学的特质之所在,然而辩证法之为辩证法,恰恰就在于它是一种不同于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哲学思维方式,辩证法所给予人们的恰恰是一种不同于经验常识,不同于科学的特殊智慧。我们也可以承认,“无矛盾性”是具体实证科学的重要规定,然而,辩证法对矛盾的理解完全不是在知识论的意义上进行的,而完全是一个与人的生命相关的生存论本体论概念(对此后面将进行详细阐述)。因此,运用“可检验性”标准和“无矛盾性”标准,分析哲学只是驳倒了以提供最高知识自命、以科学自居的“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而没有驳倒辩证法本身。以为凭借这两个标准就可以一劳永逸地终止辩证法,恰恰暴露出了分析哲学科学主义立场所固有的狭隘性和独断性,暴露了它固守实证科学知识而排斥其他知识类型的偏执和狂妄(在这方面,罗蒂等人的指控是中肯的:分析哲学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学科帝国主义”和另一种表现的“基础主义”和“形而上学”)。
因此,如果我们能够超越“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无根性,在新的地基上去重新确立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并阐发辩证法的理论精神,那么,我们就能既充分吸收分析哲学对“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批判所获得的积极成果,同时又能有效地捍卫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分析哲学通过对辩证法的否定和批判,从反面向人们凸显了这一课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捍卫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维护辩证法的理论尊严,我们必须尽快摆脱辩证法的无根状态,确立辩证法坚实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