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由于把处于思维与存在矛盾关系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视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突出地强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崇拜“客观性”而轻视“主观性”的传统观念,起到了为“主观性”正名、为“主体性”(虽然仅局限于“思维的能动性”)张目的作用。这对于推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思想解放、创新人们的理论思维方式都起过重大的历史作用。
“认识论范式”以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为基点,以一种敏锐的反思态度,明确地意识到:存在总是处于与思维关系中的存在,存在只有被人的思维所把握才能从“自在状态”变为“自为状态”。而思维要把握存在,就必须克服概念的僵化性与凝固性,使概念流动起来,“燃烧”起来,以表达和理解存在的运动和发展。“造成困难的从来就是思维,因为思维把一个对象的实际联结在一起的各个环节彼此区分开来……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陋化,不加以划分,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11]因此,为了把握存在的运动和发展,就必须发挥思维的能动性,让概念流动起来,使“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相互依赖”“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过渡”“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过渡”“概念之间对立面的同一”“概念之间对立的相对性”“每一个概念都处在和其余一切概念的一定关系中、一定联系中”[12],才能反映和把握“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正是在此意义上,辩证法与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13],辩证法就是“运用概念,以把握存在运动的艺术”。
这表明,在“认识论范式”的视野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发挥思维的能动性才能得到解决,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对立只有通过发挥主观的创造性才能得以克服。因此,“主观性”不是人的罪过,不是必须除去用以达至“客观物质性”的“多余”甚至“有害”性质,恰恰相反,“主观性”正是克服思维与存在的鸿沟,实现二者统一的原动力。很显然,秉持这种信念,辩证法必然会呈现出一种高扬人的精神创造性和自由超越性的可贵气质,呈现出一种崇尚人的理性力量而鄙弃消极被动臣服于客观异己力量的主体精神。
应该充分肯定,这一点,对于几十年漫长岁月中一直挤在一起,吃“物质”的大锅饭,把人的主观性和创造性视为达至“客观物质性”最大障碍的中国哲学界而言,无疑是一次意义深远的思想解放。如果进一步考虑到中国所处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有社会背景,它就更超出了纯学理层面而具有更深远的思想启蒙的社会意义。
以上着重分析了“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我们应高度肯定,从“自然主义范式”向“认识论范式”的跃迁,是我们国家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理解史上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范式转换”。它大大地动摇了人们长期以来被视为天经地义的素朴形态的“辩证法”,使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对此,我们应毫无保留地予以高度评价。
然而,“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把自身奠基在思维与存在矛盾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之上,这是否意味着,它已通达了辩证法最本源、最牢固的根基呢?这是否意味着,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这一事关辩证法“安身立命”的重大问题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呢?
我们认为,虽然“认识论范式”为深化人们对辩证法的理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它为辩证法所确立的理论根基和载体,依然是不牢靠和不坚实的。虽然它最初的理论动机在于通过解决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来完成为辩证法奠基的使命,但是,事实证明这一努力并非如它所期望的那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