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它清醒地意识到了“自然主义范式”在辩证法的理论基础上面临的理论困境,并运用一种反思的态度来探讨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这对于克服“自然主义范式”的素朴性和直观性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
“认识论范式”把处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这意味着: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入手,存在总是处于与人们思维的关系中的存在,思维也总是处于与存在的关系中的思维,离开思维的存在或离开存在的思维对于辩证法而言都不具有现实的意义。只有思维作为人类的理论思维能力,以及人类以概念为中介的认识活动,通过自身能动的活动,追求与存在历史的否定性统一,辩证法才能获得其现实性。因此,追问与人无关的自在的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思维和人类社会)所具有的“辩证规律”,纯粹是一个无根基、无意义的经院哲学问题:如果认为自然界存在着“辩证法”,那么,客观世界也就该相应地存在“形而上学”;如果认为人的思维自在地存在着“辩证法”,那么,为什么人还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如果认为社会历史自在地由“辩证法”所统治,那么,为什么还需要人去努力,去追求,去奋斗?
应承认,这些反驳和诘问是极为有力的,它充分显示了“自然主义范式”视野中“辩证法”的理论硬伤,宣告了这种“辩证法”的过时,在此方面,“认识论范式”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其次,它从上述反思性立场出发,对“自然主义范式”视野中的“辩证法”所固有的实证化、教条化倾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批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和捍卫了辩证法的哲学本性。
“认识论范式”对“自然主义范式”混淆哲学和科学的区别,把本来属于实证科学“载体”的客观世界僭称为辩证法的“载体”,从而导致辩证法的机械化、实证化和公式化,使辩证法丧失了其固有的理论本性深为不满。在它看来,只有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一“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视域来理解辩证法,才能真正找到哲学辩证法与具体实证科学“划界”的标准,使二者各得其所,各显其能。它认为,具体实证科学代表着一种以对象化的方式寻求客观世界真理的“冷慧”,它对于自身赖以成立的理论思维的前提是不予追究的。因此,单向性、肯定性等构成了其根本特点,与此相反,哲学辩证法正是要对具体实证科学赖以成立的、不自觉的、无条件的前提,即对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这一最为基本的前提进行反思和追问,因此,批判性与反思性构成其根本特点。就此而言,实证科学与哲学辩证法在理论性质和研究对象上有着重大区别,二者分别有不同的认知旨趣和理论追求,不能简单地混同起来。
应承认,“认识论范式”在重新认识哲学辩证法与实证科学的关系,把辩证法从“原则加实例”的实证化倾向中解放出来,启发人们重新反思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本性方面,确实是功不可没。
再次,以处于思维与存在矛盾关系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的确具有一定的哲学史依据,并且它准确地表达了西方哲学,尤其是近代西方哲学的基本主题,同时捕捉到了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所蕴含的真正的问题意识。就此而言,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提出以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有力地促使国内马克思哲学研究克服长期以来停留于经验和常识层次的低俗理论状态,推动其超越素朴实在论的原始水平,实现“认识论转向”,跃迁到近代哲学的水平。因此,“认识论范式”具有不可低估的重大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