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马克思哲学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逐渐意识到了上述“自然主义范式”对辩证法根基和载体的理解蕴含着重大理论困境。为了克服辩证法的无根性及由此所造成的辩证法的合法性危机,许多学者提出了另一种替代方案,那就是以“认识论范式”取代“自然主义范式”,从一个新的理论视域出发,为辩证法重新奠基。
与“自然主义范式”相比,“认识论范式”最为根本的特点是抓住了“思维与存在”这一哲学的“基本问题”。它认为,哲学世界观的根本矛盾就是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思维与存在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思维必须以感性为中介,通过概念的逻辑运动来表达存在的运动规律,以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这并不是思想内容与对象本质的直接符合,而是思维在概念运动和概念发展中所实现的矛盾的统一、矛盾运动过程中的统一。因此,辩证法的本质就表现在反思概念、范畴、命题和由它们的逻辑联结所构成的诸种理论体系能否及怎样表述经验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问题,所谓辩证法的规律,也就是为了解决思维与存在、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的矛盾,使思维与存在能够达成一致的规律。从此出发,辩证规律实质上就是主观思想如何正确认识客观存在的认识规律,即思维与存在相互关系的规律,而非纯粹的客观存在的规律。简单地说,辩证法所追求的就是“合主客”“合内外”为一体的认识规律。
很显然,按照这种理解,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和载体再也不是自在的、与人的主观思维无关的客观世界,而是处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之中、具有辩证活动能力的“思维”及其活动性内容。辩证法所要处理的矛盾不是与主观思维无关的客观世界的“矛盾”运动,而是思维与存在这两个系列之间的矛盾,即探讨思维如何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以实现与存在的统一,以及和解;辩证法的使命不是解决自在的客观世界如何存在(这是实证科学的任务),而是解决认识论的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的统一问题,“只有在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否定的理解,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理解为‘不断的运动’过程,才能构成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方式”[6]。而在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中,思维是具有能动性和超越性的一方,或者说,思维是具有辩证活动能力的一方。发挥思维的这种辩证活动能力,以一种自为的方式超越思维与存在的对立,去把握客观的、自在的存在,从而实现思维与存在这一基本矛盾的否定性统一,构成了思维辩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构成其基本使命。从这种理解出发,处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之中,具有辩证活动性的“思维”于是成了辩证法的理论基础。
基于对辩证法根基和载体的这种思考,在辩证法的理论性质上,一些学者认为“辩证法就是认识论”,认识论是辩证法的理论本质。苏联哲学家柯普宁的观点在这里得到了完全的认同,“辩证法力求洞察知识的过程,洞察思维的过程以及在思维中反映客观实在的方法”,“辩证逻辑研究的首先是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思想内容,并且,辩证法特别关注这种思维内容对客观现实的关系”[7],辩证法在本性上就是关于人的认识的内在逻辑。
这种对辩证法根基的“认识论”理解在我们国家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初衷在于冲破苏联哲学教科书的僵化体系,对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进行一种不同于素朴实在论和机械反映论式的阐释。应承认,这种理解范式在我们国家的哲学发展史上曾产生过十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更何况,即使从学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这种对辩证法根基和载体的理解,与“自然主义范式”相比,在很多方面也具有不可比拟的理论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