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强调的辩证法的“理论根基”[4],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方面,它是指辩证法作为一种理论系统所包含和悬设的“本体论许诺”。按照奎因的观点,任何一个理论系统,总是伴生着一种“本体论的许诺”,它总是与理论体系内在地、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5],辩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理论言说,同样蕴含着特殊的“本体论的许诺”。作为一种理论系统,它与“本体论的许诺”总是一同出场并一同显现,这是包括辩证法在内的任何一种理论系统都具有的内在本性。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指在理论本性上,辩证法是一种既与形式逻辑的、工具性的方法论有着重大区别,也与知识性的认识论有着本质不同的理论形态,它是一种与“真理的内容”即“本体”密不可分的“内涵逻辑”。因此,辩证法在理论本性上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6],与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乃是一体的两面,二者是完全统一的[7],或者说二者是同时“在场”的:“辩证法”是其“本体论”内容的内在展开,“本体论”是一种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本体论”构成了辩证法得以立足和生成自身的载体和依托;辩证法是根植于这一载体和依托所展开的关于这一载体和依托的思想逻辑,是植根于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之上的辩证法,本体论是一种辩证的本体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阐释、内在循环的关系,因而是须臾不可分离的。离开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辩证法就将失去其“真理内容”,成为无本之木,沦为纯粹形式化的“外延逻辑”;就将失去其“内在限制条件”,失去赖以存在的依托,成为飘浮无据的任意化的概念游戏(这种本体论根基,将构成本书后面详细论述的主体内容)。
辩证法理论根基的上述两层含义蕴含着如下两重十分重要的思想旨趣。
第一,它表明,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根本不是一种工具性、技术性和策略性的“方法”,而是一种与其“本体论”基础息息相关的“真理”。因此,辩证法的理论任务与其说是“方法论”的,毋宁说是“本体论”的。谈论“辩证法”,必然同时意味着其相应的以本体论为载体的“一同在场”和“同时托出”。倘若离开这一点,把辩证法从其本应“同时在场”的本体论基础上孤立地剥离开来,视辩证法为一种纯粹的、操作主义意义上的工具性“方法”,而遗忘其本体性的“真理”本性,那么,这无异于宣告辩证法的死亡,辩证法沦为“变戏法”的命运必将无可避免。在此意义上,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这一名著中所提出的问题,在此也是极为恰切的:究竟是“真理”,还是“方法”?对于辩证法而言,这是一个“性命攸关”的问题。
第二,它表明,哲学的本体论根基划定了辩证法理论有效性的“边界”,在哲学的本体论问题这一边界之内,辩证法是有效的。而在此边界之外,它并不拥有合法的“话语权力”,并不具有“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思想合法性,更不具有足够的思想正当性,来对其他领域和其他学科“发号施令”。这也就是说,辩证法的理论正当性是有其内在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的,它只有在哲学的本体论问题上才是有效准的,只有在哲学的“本体论”视域里才是合法的。或者说,哲学的本体论视域构成其固有的意义空间,在此之外的其他领域,辩证法并没有“不可置疑”的解释力。在此意义上,辩证法的适用范围是有着严格的边界的,跨越边界,认为辩证法可以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领域和问题,都无异于宣告辩证法乃是无意义的虚妄之说。因此,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根本不是一种到处可以套用的、无条件的现成公式,而是一种受内在的“条件限制”约束的“有限”性理论。任何僭越的行为,都必然潜藏着使辩证法堕落成“变戏法”的危险。
从上述观点出发,我们认为,长期以来,在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研究中,辩证法恰恰失去了上述至关重要的“真理”性质,失去了必要的“边界意识”,以及对其“限制条件”的自觉,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的本源性根基始终未曾得到充分的澄明。正是这种“无根”状态,使辩证法游离了其本源性的“载体”而成为无所皈依的实用性、工具性“方法”,成为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在所有地方、所有时间都“适用”的方便策略,辩证法沦为“变戏法”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辩证法的理论基础是自明的,是无须进一步追问的现成存在。但究其真实面目,这种“自明的根基”只不过是一种虚假的、不可靠的根基,辩证法的真实“根基”本身尚处于晦暗和毫无头绪之中。正因如此,当人们自认为离辩证法很近,已经把握辩证法“精髓”之时,辩证法的理论精神其实早已抽身而去。我们所理解的辩证法只不过是流俗化、漫画化了的“变戏法”,此时我们离辩证法其实无比遥远。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熟知并非真知,口口声声并非真有心得。关于辩证法,尽管人们“说”了很多,并且还在继续不停地“说”,但话语的膨胀和增殖并不能显现事物的真谛,反而会越来越深地遮蔽和掩埋其真实的意义,直至让流俗、无根的理解占据了中心位置,并最终导致对事物本身深层根据的彻底掩蔽和遗忘。一切关于辩证法的论述,如果未能充分地澄清辩证法的理论根基,并把澄清这种根基的意义理解为自己的前提性工作,那么,无论它构造了多么丰富、“严密”的范畴体系,提出了多少条“辩证规律”,也仍然是飘浮无据的,它在现实中就蕴含着沦为“变戏法”的危险。在此意义上,我们关于辩证法的研究绝不像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已经足够“成熟”和“深入”,而是还缺乏一个真正可靠的开端。正是在此意义上,从学理的角度来划清辩证法与“变戏法”的界限,杜绝辩证法沦为“变戏法”的可能性,构成了我们寻求和确立辩证法真实根基的现实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