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大讨论。在讨论中,人们提出了各种具体观点。这些不尽相同的具体观点,都贯穿着一个共同的动机,那就是突出实践观点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之为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来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实质及其哲学变革的意义。受此影响,在辩证法问题上,人们也试图引进实践观点,以之充当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来重新理解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
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在基本理论初衷上,是作为前述“自然主义范式”和“认识论范式”的替代者出现的,它对后两者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认为它们对辩证法根基的设定是不牢靠的。为此,它企求通过“实践”的引入,完成为辩证法奠基的使命,以捍卫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对于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以“实践”作为辩证法根基和载体的理论探索,本文估且以“实践论范式”命名之。
“实践论范式”基本认同“认识论范式”对“自然主义范式”所做的理论批判,但它同时认为,“认识论范式”对辩证法根基和载体的理解同样不具有本源性和奠基性。与“思维与存在”这一纯属知识论范畴的基本矛盾相比,人类实践活动领域的基本矛盾更具根本性和基础性,因此,辩证法的真正载体不应是人类的认识活动,而应是人类的实践活动。马克思的实践范畴找到了一种统一肉体和灵魂、实体和主体、思维和存在的辩证中介,“在作为中介的劳动和实践中,首先是主体指向对象、物和自然界,实施对象化的活动;其次又是对象、物和自然界趋向主体,实施属人的活动。因此劳动和实践既不是纯粹的自然界的运动,也不是生物界的活动,而是一种客观合规律性与主观合目的性的统一的活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自然界的人化的双向活动。在这个运动中,思维和存在既是自为的,又是为他的,最后在劳动和实践中,它们被整合成了自在自为的存在”[18],“马克思的这种唯物主义一方面诉诸‘物质实践’、‘劳动’和‘生产’,从而和一切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另一方面,由于实践、劳动又是一个合目的的生活过程,主体的力量、能动性的力量也被自觉地整合于其中,从而和一切旧唯物主义划清了界限。……因此,马克思的确‘颠倒’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使之不再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回旋,但这种‘颠倒’,不是把辩证法简单地‘颠倒’在物质,即那种直观的自然(费尔巴哈)或抽象的自然(十八世纪的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而是‘颠倒’在作为思维和存在、人和自然的统一体的劳动和实践基础上”[19]。
“实践论范式”的出现,是辩证法理解史上一次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事件。与以前的各种范式相比,它对辩证法根基和载体的设定,表现出更为强大的解释力和感召力,有着重大的理论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