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是辩证法的两个重大理论原则,是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批判作出的基本概括。在黑格尔那里,“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精神的能动性,“绝对精神”既是“实体”,又是“主体”,它区别于“死的物质”而具有自我生成、自我发展和自我创造的能动性,“精神自己二元化自己,自己乖离自己,但却是为了能够发现自己,为了能够回复自己”[55]。“绝对精神”是自足完备的,它既是自身的推动者,又是自身的创造者。因此,在黑格尔那里,“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在根本上就是精神的存在和运动原则。马克思同样承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为辩证法的基本原则,但与黑格尔不同,他把这两个原则奠基在与精神的能动性有着本质不同的理论基础上,并从完全不同的解释原则出发予以诠释。
这一新的理论基础和解释原则就是“生存实践”的原则。马克思认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内在根据不存在于精神的能动结构中,而存在于实践活动这一人的本源性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之中。
在马克思看来,人本源性的生存实践活动在本性上就是一种“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性的活动。正如前面已论及的,实践活动构成了人与世界的原初关联,构成了人的生存世界及其历史发展的奥秘。同时也是一种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的、专属于人的生命活动。与动物封闭、僵化、单向度的生命存在方式不同,人的生命存在方式是开放的、能动的和创造性的,而导致这一区别的原因就在于人以实践活动作为自身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实践活动使人得以超越其物种给予他的自然限制,使人的生命拥有了与动物进化完全不同的发展方式。自我生成、自我敞开、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乃是实践活动,即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或者说,“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正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内在原则。
对于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活动所具有的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性质,马克思曾从多方面进行过阐述。早在他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一文中,马克思就通过对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哲学的比较,表达了其对否定人的生命创造性的宿命论态度的批判及对自由创造精神的推崇。其后,随着其思想的日益深化,他对人生命活动的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的阐述也不断深化。例如,他明确论述道:“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56];恩格斯也在同一意义上指出:“人是唯一能够由于劳动而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的动物——他的正常状态是和他的意识相适应的而且是要由他自己创造出来的”[57];马克思还形象地把劳动比喻为“活的、塑造形象的火”:“劳动是活的、塑造形象的火:是物的易逝性,物的暂时性,这种易逝性和暂时性表现为这些物通过活的时间而被赋予形式”[58],而“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59];在谈到“历史”的本性时,马克思更是说道:“不是‘历史’把人当做手段来达到自己——仿佛历史是一个独具魅力的人——的目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60],“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