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几节中,我们立足于生存论本体论的理论视域,把实践活动理解为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并指出,从此出发,辩证法真正实现了与传统形而上学理论范式的“断裂”,它的理论根基将不再是名词性、知识论性质的超感性世界,而是“动词性”的生存实践活动。通过这些讨论,我们逐渐形成这一认识:对于马克思哲学来说,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就是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即实践活动。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辩证法的生存论根基有过一段十分清楚的表述,可惜人们对此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和研究。马克思这样说道:“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做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做非对象化,看做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53]
这一论述包含着如下几个关节点:
第一,“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是辩证法最为基本的理论原则,二者贯穿于辩证法的整个思想体系,构成辩证法的理论纲领。
第二,辩证法的实质是“否定性”的辩证法,“否定性”构成了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和理论精髓。
第三,辩证法的“伟大之处”,即其根本理论使命和思想贡献在于,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也就是说,辩证法的理论功绩在于提供了一种理解人的“自我产生”过程的理论观点和思想方法。
第四,辩证法之所以能够作出这一理论贡献,关键在于它“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54]。“劳动”实践活动是人“自我产生过程”的奥秘所在,因此,抓住“劳动”的本质,把人理解为自己实践活动的结果,是辩证法赖以成立的最为重要的理论前提。
以上四个方面,环环相扣,内在连贯,前三个方面主要是对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和理论贡献的概括,它们连在一起表达出一个核心思想:辩证法的理论特质和杰出之处在于,它为“人的自我产生过程”提供了独特的理论方法和思维方式,因而它在根本上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全面观点,或者说,是关于“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最后一个方面则是指出,辩证法之所以成为关于“人的存在”的理论观点,关键原因在于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对“劳动本质”的把握,是辩证法成为可能的深层根据。这实际上是说,由于实践观点把现实的人理解为“自己劳动的结果”,因此,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构成了辩证法的深层根基。
很显然,这四个方面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因果关系性质的判断:因为黑格尔“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所以,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辩证法才显现出其“伟大之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理论基础,后者是由前者导致的理论效应。也就是说,这一因果关系性质的判断就是要从根基处说明:辩证法真实的理论基础就是人的“劳动”,就是人的生存实践活动,离开这点,辩证法就将失去其“伟大之处”。
首先,马克思指出,辩证法的两大基本理论原则,即“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只有植根于实践活动这一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基础上,才能获得其坚实的根基并充分显示其真实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