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形而上学的无力之处,也正是辩证法发挥作用之地。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则所表达的正是“人的存在”这一本体性的生存论性质,这一原则反对像传统形而上学实体本体论的知性思维方式那样,把人与世界割裂开来,使人成为孤立的、与世隔绝的“孤家寡人”,而要求立足于实践活动,从人与世界的生存性普遍联系中,从人与世界的否定性统一中,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相通”中,来把握“人的存在”。在此意义上,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则是与“人的存在”的普遍联系本性正相适应的,“人的存在”的普遍联系性构成了辩证法普遍联系原则的内在根据。
(二)辩证法的“永恒发展”原则与人辩证的生存本性
辩证法是“最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22],“永恒发展”的原则是辩证法的另一重要基本原则。同“普遍联系”原则一样,“永恒发展”原则通常被理解为“客观世界”的运动原则,因而长期以来主要是在一种自然主义和知识论理论范式中被理解的。其真实的意蕴,真正的理论根基反而不被人提起。
我们认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永恒发展”的原则必须奠基于辩证的人的“生存”本性之上才能得到切实的理解。“永恒发展”是“人的存在”所固有的生存本性,这一固有本性内在地要求与之相应的理论原则来对其予以把握。这一理论原则,便是辩证法的“永恒发展”原则。
通过对“发展”与“运动”和“进化”这些概念的比较,这一点将得到清楚的阐明。
“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它包括宇宙间的一切变化和过程,一切时空形式的位置变化,都可称为运动。因此,运动是一个含义极为宽泛的概念。
“进化”比“运动”更明确一些,它主要指有机体的生理、物理上的变化和运动过程。生物根据自然选择,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律,不断向多样性、复杂性和更加组织化的方向演化,这是“进化”的原始含义。在总体上,“进化”仍然属于自然的自发性运动,其主动权并不在于生物自身,因而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发展”也是一种“运动”和“进化”,在这一点上,它与后两者有相通之处。然而,“发展”之为“发展”,又绝不是一种简单的“运动”和“进化”。从其特殊含义来说,它主要是指存在的特殊形态,即“人”和“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存在方式和运动形式。在这里,人的生存实践活动发挥了主导作用,因而“自主性”“自生性”是发展的根本特点。
“自主性”和“自生性”表明,“发展”在本性上属于以生存实践为基本存在方式的人的自我超越的创造性活动,因而是只有人才具有的活动方式。自我超越、自我扬弃、自我否定和自我创造,是只有以马克思所指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作为自己“生命活动的性质”的存在者,即人才具有的本性。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理解“发展”;但也正是这一点,又是最难理解的,因为“创造”,按其本性来说,恰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运动,而“无中生有”究竟是如何可能的?这就是建立“发展观”的难点所在。
真正的“创造”,至少必须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创造是从非存在到存在的变化,原先从未存在过的东西的产生,才能叫创造,所以创造具有创始、创新、首创的意义;二是创造活动在创新的意义上必然具有超常的性质,合乎常规、“必然”产生的东西,很难说是“创造”;三是创造必然带着创造者的目的性内容,因而它是一种目的性活动,创造的结果中必然体现着创造者的本质和内容。这说明,创造活动是一种“无中生有”的活动,“创造”意味着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东西,代表着从非存在到存在的变化。
很显然,这种意义上的“创造”观念是唯有人才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