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尔士是实用主义运动的奠基者,他的哲学纲领可以看作对哲学中占主流的笛卡尔主义的一种反应。笛卡尔式思维认为,观念是心灵中的事情并构成它的内容,从而心灵作为内在空间具有优先进入的权利。这种心灵和意义的表征理论把现代哲学引入到怀疑论的道路,成为实用主义首先批判的目标。[40]在皮尔士看来,哲学的普遍目标应当是使我们的观念清晰,去澄清符号的意义,去便利交流。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用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方法,类似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实用主义并不解决真正的问题。它仅仅表明,所提的问题并不是真正的问题”[41]。为此,皮尔士在“如何使我们的思想清晰”一文中提出了“实用准则”:“考虑一下我们设想我们概念的对象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效果,这些效果能够设想有着实际的影响,那么,我们对这些效果的概念,就是我们关于对象的概念的全部。”[42]所以,为了确定一个理智概念的意义,应当思考必然地源自此概念的真理的实践后果,这些后果的总数就构成了此概念的整个意义。
基于这种认识,实用主义用概念所产生的行为和效果来界定概念和符号的意义。尽管在此,意义的“证实”在于概念所被认为具有的实践后果,而不仅仅在于与实在的一致与否,因而与逻辑实证主义的理论具有特定的类似性。但在实用主义那里,并不像证实论那样把意义和真理等同并用对象或事态来检验意义。而是,概念、信念或观念的检验,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观察而是积极的检验。信念或思想必须使我们的行为有意义,并对我们的活动行为有影响。因此,信念的感觉是一种特定的指示,在人类的本质中存在的某种习惯,它确定我们的行为、信念不同从而产生了不同的行为模式。这一核心观念不仅在皮尔士的哲学中,而且在整个实用传统中都是特别重要的。但应当看到,它们并不是通过布伦塔诺和现象学传统中它们所指向的抽象的意向对象或通过弗雷格意义上的命题来个体化的,而是通过它们所产生的行为习惯来进行的。习惯决定着意义和内容,习惯的一致依赖于它如何导致我们行为和实践。
为了标示这种哲学观念上的变化,皮尔士把“实用主义”(Pragmatism)追溯到康德对“Pragmatisch”的使用上。在其道德哲学中,康德已经在三种类型的行为和支配这些行为的三种规则间作了区别:道德行为、实用行为和技术行为。第一种类型的行为具有支持自由的目的,基于理智并被绝对命令所统治,这种行为是善的,独立于任何外在目的;第二种行为,即实用行为,则是某事的使用或某人去获得一个特定目标的行为,基于智慧和对世界的知识;第三种行为,即技术行为,是事情的机械操作,基于技术并通过严格规则来确定。后两种行为均是基于假设的命令,不像绝对命令一样,在它自身中并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是善的,而只是为了特定目的时是善的。[43]在康德的影响下,皮尔士指出,“‘实践’(Praktisch)和‘实用’(Pragmatisch)之间可谓差之千里,绝大多数对哲学感兴趣的实验科学家也持有同样的看法。‘实践’适用于这样的思想领域,在那里实验科学家的思想根本无法为自己建立坚实的基础,而‘实用’则表达了与人类的特定目的的联系。这种崭新的理论最为引人注目的特征正是在于它对于理论认识与理性目的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的确认。正是这种考虑决定了我对‘实用主义’这个名称的偏爱”[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