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赖斯区别“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的根本原因,就是看到了交流过程总是与交流的意向不可分割的,任何交流都涉及交流意向,成功的交流总是取决于听者对讲话者交流意向的理解,因此使用“非自然意义”来分析交流中话语的意义或信息交流的内容。格赖斯看到,在交流过程中的“非自然意义”,是由“所说的”(Whatissaid)和“所蕴含的”(Whatisimplicated)两部分组成的。“所说的”意指一个言说的真值条件内容,是字面意义,“所蕴含的”则是剩余的非真值条件的部分,在特定的语境中超越字面意义的含义。其区别见如下图示:[55]
图3.2
格赖斯对理性对话属性感兴趣的基本动机,是希望将“我们的语词所说的”从“我们在言说它们中所蕴含的”中分离出来,而蕴含理论本质上就是关于如何使用语言的理论。为了这个目的,就必须使交流的目标明确,朝向对话者共同的关心的方向,所以,格赖斯提出对他的蕴含提供支持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即要求对话者的言说,符合所参与的会话的公共目的或方向。在这种有效合作的基础上,格赖斯进而提出四个基本的对话准则或普遍原则,作为指导方针,它们结合在一起表达了一种普遍的合作原则:[56]
①质的准则(themaximofquality)。该准则要求所说的话语力求真实,特别是(ⅰ)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ⅱ)不要说缺乏证据的话。
②量的准则(themaximofquantity)。该准则涉及的是所提供的信息问题,要求(ⅰ)所说的话应包含为当前交谈所需要的信息;(ⅱ)所说的话不应包含多于需要的信息。
③关联准则(themaximofrelevance)。该准则要求所说的话都是相关的。
④方式准则(themaximofmanner)。该准则要求清楚明白地说出要说的话,特别是(ⅰ)避免晦涩;(ⅱ)避免歧义;(ⅲ)简练;(ⅳ)有条理。
格赖斯的这些准则,就是要求交流者在对话中,为了获得最大效果而不得不理性地和合作地遵守的东西,即交流者应当是真挚地、关联地和清晰地提供有意义的信息。
但是,交流者有时候会故意去违背这些准则,就是说,迫使听者去超越话语的表面意义而设法理解讲话者所说话语蕴含的意义,因此这种蕴含意义并不是从语音、语义和语法等语言系统内部来获得语言本身表达的意义,而是依据语境来理解话语的真实意义,解释话语的言外之意。会话蕴含关注的不是讲话者说了什么,而是讲话者说出的话语可能意味着什么。为此,听者必须从语言使用的真实语境方面来把握,它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而不是随着命题的真假而变化。
格赖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这种“会话蕴含”理论,使语言哲学关注的中心从“意义”(meaning)转到了“含义”(implicature),推动了语言学和逻辑学的发展,并使“语用推理”和“语用逻辑”成为语用学研究的新领域。特别是“合作原则”的适当问题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引起了一系列新的替代原则的研究。比如,在承继格赖斯语用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斯帕伯和威尔逊从人类认知角度研究交流,于1986年提出“关联原则”(principleofrelevance),认为只有那些表现出关联性的现象才易于接受和理解,进行话语处理。这里的“关联”指话语内容或命题与语境之间的关系,其基本规则是:①在相同条件下,为处理话语付出的努力越小,关联性越大;②在相同条件下,获得语境效果越大,关联性越大。可见,关联论解释所依赖的基本主张是,人类认知系统被定向于关联的最大化,付出最小的努力而产生最大的语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