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我们分别从四个比较有影响力的侧面讨论了现当代西方哲学中辩证法研究的一些新的进展。应该说,我们的讨论是很不完全的,还有许多有影响的哲学家和思潮,如萨特的人学辩证法,海德格尔的“存在”之思中所表现出的某种辩证精神[15]等,尚未来得及进行专门分析和讨论。但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可以发现,尽管各个哲学家具体的观点和角度不尽一致,但是仍然有一种清晰可见的共同倾向和意识贯穿在他们的辩证法研究之中,那就是在理解和阐发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和思想旨趣时,都在拆解那种对辩证法的知性化和实体化的理解,都在把辩证法与人的社会历史和生活世界内在地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寻求对社会历史和生活世界的辩证理解,构成了现代西方哲学辩证法研究的一个重大趋势。
现代西方哲学中辩证法研究之所以呈现这一趋势,是与辩证法在历史上特有的理论状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凸显辩证法的社会历史和生活世界根基,是为了避免“辩证法的毁坏”[16]。
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过的,马克思的辩证法本性上是一种“生存论辩证法”,它是关于人的生命存在的“诠释学”和“内涵逻辑”。但十分不幸的是,在后来的演化中,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生存论”性质,遭到了严重的扭曲和践踏,直至最终被完全遗忘。本来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的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变成了一种知性化、实体化的与人的生命相敌对的抽象教条。在马克思之后,经历恩格斯这个转折点和过渡环节,进入第二国际。在一系列的中介之后,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逐渐演变成为一种“科学”的、关于世界一般图景的“本体化”“实证化”的知性理论。辩证法的诠释完全被“自然主义”[17]的理解范式所垄断。按照这一理解范式,所谓辩证法,就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从此出发,所谓人的生命存在以及社会发展不过是自然的一种“变形”“翻版”“复制”和“延伸”。了解了自然界运动的规律和法则,就可以“同理推出”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也遵循着同样的规律和法则。按照这样一种观念来理解辩证法,必然的做法就是以对自然界“辩证规律”的理解作为基本参照系,然后把这种“规律”“推广”至社会和人的生命存在上,认为社会发展和人的生存完全遵循着同样的“辩证规律”。
这一点最集中地体现在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在书中,斯大林把“历史唯物主义”看成只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的推广和延伸,社会历史过程被归结为简单的自然因果过程,并试图从自然物质的本性直接推论出社会活动的方式和结果。在讨论辩证法问题时,到处可见的是这样的句式和表述:既然自然界遵循着……的辩证规律,那么,“由此可得”,人与社会也遵循着同样的规律和法则;既然自然界是这样的,“不言而喻”,社会和人也应该如此这般。[18]在这些“既然”“由此可得”的语言表述中,人特殊的生命存在方式消失了,人的生命和社会存在完全被简单地还原为与自然齐一的存在。
由于人的生命存在完全被“自然化”了,于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便成了由“辩证规律”所支配的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人的生命的全部内容便成为可被还原为自然物质的冷冰冰的“机器”,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也可以由物质性的经济因素来作出决定性的解释,本来作为活生生的人的生命交往形式的社会变成了“社会物质”。简言之,在人的生命与自然的关系中,自然成了人的生命的“主宰”,而人则成了被动的服从自然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