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性与客观性、历史性与超越性、有限性与无限性等是哲学史上一些十分重大的矛盾关系。知性形而上学限于非此即彼、双极对立的知性思维方式,在处理这些矛盾关系时不但不能实现这些矛盾关系的内在的统一,反而使其陷入愈加尖锐的冲突和分裂之中。历史上的辩证法理论曾试图统一这些矛盾,但是,由于缺乏对自身理论根基的真正自觉,这种统一留下了深深的独断论痕迹。在以“自然物质”作为基础的“自然物质辩证法”里,这些矛盾关系被强制性地塞进“物质”这一黑洞之中,宣称物质的存在运动本身体现了上述矛盾关系的统一。在以“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作为基础的“知识论”形态的辩证法里,这些矛盾关系被理解为“思维与存在”这一基本矛盾关系的各种不同的延伸,宣称随着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的解决,所有这些矛盾也迎刃而解。在这两种形态的辩证法里,主观性与客观性、历史性与超越性、有限性与无限性等矛盾都只不过是以一种还原论(或还原成“自然物质”,或还原为“思维”和“精神”)的独断方式,实现了表面上的统一,这种统一是无根基的。
但辩证法通过与哲学解释学的结合,其中的矛盾关系却实现了内在的统一。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的,在哲学解释学之前,古典诠释学中无论是科学主义和历史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和虚无主义立场,都以主体与客体、有限性与无限性、历史性与超越性的二元对立作为其理论前提,哲学解释学通过对人的历史性的本体性理解,以“对话”为结合点,在解释者与历史文本之间建立辩证统一的关系。由此,解释者与历史文本之间既非纯粹的主观解释关系,也非纯粹的客观从属关系,而是被转化成解释者与历史文体之间的存在论关系。也就是说,解释活动并不是把握文本“自在意义”的过程或解释者的主观性活动,而是解释者与历史文本在视界融合中共同“在起来”的辩证过程。在此过程中,主观性与客观性、历史性与超越性、有限性与无限性等矛盾关系都不过是“对话”这一辩证活动内在相关的两个方面,是对话活动不断展开的过程,同时也是这些矛盾同时得以彰显并同时不断实现内在统一的过程。这就是说,解释学通过把“对话”理解为人本体性、始源性的生存方式,为实现上述矛盾关系的辩证统一确立了一个坚实的根基。
最后,通过与解释学的内在结合,辩证法所具有的实践意义以一种十分鲜明的形式得以显露出来。
所谓辩证法所具有的实践意义,是指辩证法对人的现实生活所具有的启发和教化作用。如前所述,辩证法在其最原初的意蕴中,是与讨论什么是“善”的生活及如何通达“善”的生活内在相关的,因而它一开始就与人的生活实践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但是,这层含义在后来的发展中却逐渐被掩蔽起来,辩证法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与人的生活实践的关系只能通过一种异在扭曲的方式才能显露出来。在“自然物质辩证法”和“知识论”性质的概念辩证法里,辩证法或者成为关于物质世界一般规律的世界模式理论,或者成为实现思维与存在统一的概念思辨体系,这二者都使辩证法成了一种远离生活实践的、飘浮无据的抽象理论,成了一种似乎与生活实践无关的“理论理性”。但是,通过与哲学解释学的内在结合,辩证法所具有的生活实践意义从掩蔽中被拯救出来,实现了对“生活世界”的回归。这一点,就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的,在与解释学的内在结合中,“对话辩证法”已不再是一种知识性、方法性的理论理性,而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生活世界”的理性或实践理性,它代表着一种引导人的实践的实践之知,表达着一种引导人走向“善”的生活的实践旨趣,拥有着优先于理论理性的基础地位。正是在此意义上,伽达默尔才把哲学解释学视为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继承者,并以之作为科学主义时代用来平衡技术理性的“生活世界”理性。
以上三个方面,其实都是从不同方面说明一点:通过与哲学解释学的结合,辩证法真正返回到了自身——返回到了人本体论意义上的生存方式,返回到了现实生活实践和生活世界。这应当说是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对辩证法所做的最为根本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