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震还从“天地之德”(生)与“性之德”合一的角度,重新解释了孟子道德哲学中的“尽心”一词的意思,可谓别出心裁。他说:“仁义之心,原于天地之德者也,是故在人为性之德。斯二者,一也。由天道而语于无憾,是谓天德;由性之欲而语于无失,是谓性之德。性之欲,其自然之符也;性之德,其归于必然也。归于必然适全其自然,此之谓自然之极致。”“天人道德,靡不豁然于心,故曰‘尽其心’。”[47]
戴震的意思是说,人的自然性要求以合乎道德的方式去实现,并达成极致的状态,恰恰是自然的最高级状态,故“性之欲”与“性之德”并不是绝对的对立关系,而是自然的不充分状态与充分状态的关系。换句话说,性是德的原初状态,而德是性的完成之后的极致状态。戴震在分析人所拥有的“性之德”如何与天地之德相协调的重要性时指出,如果人不能与天地之德相协调,在实践仁与礼义的过程中,都会偏离于中正之道,出现践仁而害礼义与遵守礼义而伤害仁的偏差,如他说:
与天地之德违,则遂己之欲,伤于仁而为之;从己之欲,伤于礼义而为之。能与天地之德协,而其有所倚而动也亦易。远于天地之德,则以为仁,害礼义而有不觉;以为礼义,害仁而有不觉。皆道之出乎身,失其中正也。君子知其然,精以察之,使天下之欲,一于仁,一于礼义,使仁必无憾于礼义,礼义必无憾于仁,故曰“修道之谓教”。[48]
上述戴震讲的“人之德”与“天地之德”相通的道理,既不否定合理的人欲,也不鼓吹人欲的泛滥。故他在讲“仁”之时,要求不能毁弃礼义的规范。但他又清醒地意识到,礼义规范有可能被异化,故在讲礼义规范时又重视“仁”。他认为,只要人心能以“仁”为主宰,则人的感性欲求都符合仁的要求。在这一点上,戴震的伦理学不同于宋明之儒的伦理学。宋明之儒的伦理学在理欲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的关系,而戴震则要挖掘仁与人欲之间的同一性,然而又是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故他说:“天地之德,可以一言尽也,仁而已矣;人之心,其亦可以一言尽也,仁而已矣。耳目百体之欲喻于心,不可以是谓心之所喻也,心之所喻则仁也;心之仁,耳目百体莫不喻,则自心至于耳目百体胥仁也。”[49]
这种“天德”,“实言之曰德,虚以会之曰理,一也”[50]。可见,德与规范之“理”也是二而一的东西,都是“生生而条理”的“气”的不同称谓而已。
戴震的意思很明确,人虽有“百体之欲”之类的感性欲求,然这不是“心”所喻的内容,心所喻的内容是仁,而心之仁是百体之欲,故尔百体之欲因为喻于仁而其所欲也因之而具有仁德的属性。这当然是从本然的性善角度说的,在实践上,“百体之欲”可能因为私的影响而不表现为仁,对此,戴震也是知道的,故他要求人们“欲而不私”。他以大禹治水为例说道:“禹之行水也,使水由地中行;君子之于欲也,使一于道义。治水者徒恃防遏,将塞于东而逆行于西,其甚也,决防四出,泛滥不可救;自治治人,徒恃遏御其欲亦然。”[51]
由上所论可以看出,戴震在讨论“德”的问题时,一方面重视人的自然性要求,另一方面又重视人伦规范对于人的自然性要求的规范作用。而他所讲的“天德”本身就包含着仁、义、礼,三项内容,并认为此为“善之大目也,行之所节中也”[52]。可见,他所说的“天德”,实际上将仁、义、礼三种人伦规范客观化了,在哲学思维上,他的主观意图要使自己的思想与宋明之儒区别开来,而实际上,其道德哲学仍然将儒家的伦理规范客观化了,与宋明之儒的思路是一致的,而且与魏晋以来“名教即自然”的思想也是一致的。这是戴震本人所始料未及的。
2.“德性”与“三达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