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而言,戴震基本上在宋明理学的框架里展开对理、天道、性、才、道、仁、义、礼、智、信、诚、权等问题的讨论,其中涉及的理欲、性气,心性、天命与人力等一系列关系命题,在戴震的道德哲学里,仍然继续被讨论着,只是其所给出的理论基础与程朱理学的理本论、陆王心学的心本论,或良知本体论并不相同,而是以气化生生而条理,气化生生即道的气本论或道本论为其理论基础,来讨论人的感性要求与道德理性的关系,并以“分理”为其道德哲学的核心范畴,讨论情理关系,以“无私而非无欲”的鲜明理论主张,来替代宋明儒者“存理灭欲”的理欲关系论,从而改变了宋明以降以“理欲”关系为基础的道德哲学的理论范式。戴震花费了大量的笔墨讨论“分理”,从哲学形上学与道德哲学的两个维度对“理”给出了两层既相区别,又有内在联系的新定义,其一曰:“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亦曰文缕。理、缕,语之转耳。)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其二曰:“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而这两个维度关于“理”的规定,合为一个整体性的表达就是:“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35]
上述戴震对于“分理”的论述,用今天人的话来说,“分理”是一形式义的差别性的规则与法则,其实质性内容是恰到好处的“得情”。何谓“得情”?戴震认为,“凡有所施于人,反躬而静思之:‘人以此施于我,能受之乎?’凡有所责于人,反躬而静思之:‘人以此责于我,能尽之乎?’以我絜之人,则理明。”而情与理之间的差别是:“情”是作为分离状态下任何个人内在的情实——包括各种情感、欲望、意志等,而“理”(实际上是分理)则是这种“情实”在关系中的恰到好处的展现,用戴震自己的话来说:“在己与人皆谓之情,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36]此处戴震所说的“理”即他自己所说的“分理”。人如果能够在言行中都能做到合乎“分理”的要求,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是“得情”。
在戴震的道德哲学中,“权论”是其中颇具特色的部分,他说:“权,所以别轻重也。”所谓“所以别轻重”,即从理论上探讨何者更有价值并给出价值大小判断的理由,颇有一点价值重估的意味。而他要在道德哲学方面重新做出价值重估的,正是对何谓理,何谓情、欲,以及情、欲与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出新的理论评价。戴震道德哲学所论的重点即情、欲问题和情、欲与理的关系问题,而且也正是在这三个问题方面,他的道德哲学给出了新的而且是精彩的回答。他认为:“人之患,有私有蔽;私出于情欲,蔽出于心知。无私,仁也;不蔽,智也;非绝情欲以为仁,去心知以为智也。是故圣贤之道,无私而非无欲。”其结论是:“人伦日用,圣人以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权之而分理不爽,是谓理。”[37]可见,宋明儒斤斤计较的“理”与“欲”的问题,是一个错误的道德问题。
《孟子字义疏证》一书“权”论部分的核心内容,就在于阐发他自己的新理欲、新情欲观,而一系列具有震撼人心的哲学论断也出之于此部分。如他说:“天下必无舍生养之道而得存者,凡事为皆有于欲,无欲则无为矣;有欲而后有为,有为而归于至当不可易之谓理;无欲无为又焉有理!”[38]
戴震在此部分又说,将“理欲”对立起来的“理欲之辩”,“适成忍而残杀之具”,离开人的情欲需求而坚持所说的理,“适以穷天下之人尽转移为欺伪之人”。[39]这种理欲观、情理观的现实祸害将无法估量。在乾隆时代,文字狱还是十分惨烈的,戴震敢于从理论上批评官方支持的宋明理学的伦理学,是需要相当大的理论勇气的。
(二)戴震论“德”与“德性”
1.德——天德与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