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辅成主要从“内在必然”与“外在必然”的两个角度,揭示了戴震人性论中包含着自由思想。他认为,戴震提出必然与自然合一、理欲合一的社会道德论,说“尽乎人之理,非他,人伦日用尽其必然而已矣”,道德不离日常生活,“必然”的概念“乃语其至,非原其本”,“把道德的来源和标准从主观方面或超越方面割断”,并“进一步主张人的行为,都是继天而为”。[132]戴震将与人密切相关的“人道”分为三个方面:命、性、才,三者都是人禀于宇宙生化而来,合称为“天性”。“践形之与尽性尽其才,其义一也”,性、命、才三者同时增进,相反相成。戴震既认为“性”是“存乎材质所自为”“逞己而为”,则性的展开,“是殊性的展开,也是殊性展开的自由,这就指道德行为上自由的意义”,这“也合乎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唯物主义者如斯宾诺莎等所谓‘内在必然性即自由’的意义”;相应地,戴震的“命”既是“如或限之”,则命就成为性的发展范围,即“道德行为上的必然限制的意义”,也合乎斯宾诺莎等所谓“外在必然性”的意义。这说明,“戴震已看出命定的必然中有自由,自由中有命定的必然”,这是他思想中的“卓越的见解”。周先生认为,戴震正是从“自由”中推演出“善”的意义,“善”即“能知其限而不逾之”,即“血气心知能底于无失”,善循乎命,实是认为人的意志自由是相对的;又提出了“无失”与“纯粹中正”为善的标准,否认了善的超现实来源。同时认为一切恶的来源,皆是由于“道之出乎身,失其中正也”,失其正,即对于命的限制有所逾越,对于善的客观基础有偏差。可见,规定善者虽恃于人的“性”,但更为重要的是恃于客观的“命”,这说明戴震是承认善有其客观基础。善与恶,应归于人的选择之得当与否。必然对自然,“乃原其后,非原其先”,“自然与必然,非二事也”,“归于必然,适完其自然”。自然即指“欲”,必然即指一般道德,可以说戴震的自然与必然一致的理论,正是要证明理欲一致,以反对宋明唯心论主张的理欲二元论,“是很有力量的”。戴震认为性无所谓“气质之性”与“天性”的分别,而“理者,存于欲者也”,是“情之不爽失”,由欲言理,理在于欲,这是古今所谓善的起点,“也是重视人民要求的起点”。而且他主张欲出于天性,故与天理不违;仁智即为由欲至天理的途径,善“不是高悬在天空,而是握在任何人的手内”,这种天理人欲学说,“充分发挥了人道主义的精神”“是当时一般市民向封建统治者争取基本权利的基本理论”。戴震“把‘理’与非理的界限,划在人与禽兽的分界上。而不划在圣人与常人上”,所以他的这一争执,“不仅是理欲之争,实是人的尊严与权利之争”,“这种理欲的辩论,一转就是人身自由和生存自由的争论”,反映了当时人民大众的要求,这“是戴震思想中进步的一部分”。人如何用仁智以求做到理欲一致?戴震说“圣人以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权之而分理不爽,是谓理”,从智的方面去接近,权即“知常”“知变”而“不蔽”。周先生认为,戴震“以情絜情”的主张,“虽未必即是人人平等的见解,至少是注意到人民一切情隐的见解”。而戴震认为程朱唯心论基本大错的根源,在于将理欲之分视为正邪之分,实为“去生养之道”的“贼道”,这“代表了人民反抗的呼声”[133]。戴震伦理学的局限在于:第一,戴震虽然区别天道与人道,但未把人道视为一件独立的社会规律来处理;他力图孤立地证明道德意识的物质基础,但未能注意到道德意识的社会基础;第二,戴震仍然从抽象的人性概念出发谈社会道德问题,未把人性视为社会发展的结果,完全陷入唯心论,这也是他的本身阶级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