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论戴震对中国自由思想历史之贡献,必须要讨论戴震的“分理”说与宋明理学的“天理”说之区别。后期戴震与宋明理学伦理学的根本分歧,并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对理欲、情理之辨的不同回答的问题,而在于“分理”与“天理”的区别,即“分理”含蓄地表达了追求自由的理想,而“天理”则自觉不自觉地维护了郡县制下的君主专制权威。宋明理学的“理欲之辨”,实际上有两个层次的意义,在本体论上是“理气之辨”,在社会生活中才是“理欲之辨”。在本体论意义上,“理”代表秩序,而“气”则是一种具体的感性存在。在理与气的关系问题上,朱熹虽然也说“理未尝离乎气”(《朱子语类》卷一),但他最终还是强调理的优先性地位:“若在理上看,则虽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文集》卷四十六《答刘叔文》)。在社会生活之中,这种先于天地之“理”,无非就是人类特定历史阶段的道德秩序,在程朱理学的思想体系里也就是“三纲五常”的伦理规范而已。在哲学本体论上,朱熹强调理的优先性,在社会哲学层面,程朱理学便强调代表统治者利益的道德秩序的优先性。因此,在现实层面,“理欲之辨”其实涉及社会伦理规范与人的自由意志之辨。哲学本体论中的“气”,下落在社会生活层面,其内涵之一就是指人的各种感性欲求,即传统哲学中所说的“人欲”和“人情”。这种“人欲”和“人情”不是人的一般性的与动物相同的食色之性,而是与人的自由意志相关的感性欲求,是人在变化发展的社会中根据自己的生存现状而表现出的对新奇之事之物的欲求,它并不是人们简单的、低级的自然生理需求。一些学者在批评宋明理学的时候,只是简单地列举了“存天理,灭人欲”一语,批评宋明理学的禁欲主义倾向;而维护宋明理学的学者则分析说,像朱熹等人并不反对人的自然欲求,因为朱熹明确地说过“饮食者,天理也”这样一话。这样一来,简单地批评宋明理学有禁欲主义倾向的命题似乎就不能成立。因此,不从自由意志的角度来看问题,就很难将宋明理学的“理欲观”,与明清之际的新“理欲观”区分开来。宋明理学的一些中坚人物如朱熹虽然也曾明白地说过,饮食男女也是天理,但他明确地反对人们追求美色美味的行为。我们认为,戴震伦理学与宋明理学伦理学的根本分歧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