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性、命、才三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探讨人的自由与外在的客观限制的关系,亦可以说是探讨人的自由与自然和社会的必然性的关系。戴震是这样来定义才、命、性的:“才者,人与百物各如其性以为形质,而知能遂区以别焉……气化生人生物,据其限于所分而言谓之命,据其为人物之本始而言谓之性,据其体质而言谓之才。”[73]这是说,才是人性的物质化的形态,是每个人先天具有的与其他个体相区别的现实化的特性。性是从每个人在开端处与他人形成差异的角度来说的,而命是就每个个体从自然中所禀赋的有限性的角度来说,但才与性与命不是没有关系,三者其实都可以说是人的“天性”。如戴震说:“别而言之,曰命,曰性,曰才;合而言之,是谓天性。”[74]又说:“性者,分于阴阳五行以为血气、心知、品物,区以别焉,举凡既生以后所有之事,所具之能,所全之德,咸以是为其本,故《易》曰‘成之者性也’。”[75]这是说,性是开端处人的才质,才是每个人人性的现实性表现,是展开了的、现实化的人性。“才质者,性之所呈也;舍才质安睹所谓性哉!”[76]而“命”则是人得之于天的限制性和受礼义规定的限制性。在《孟子私淑录》中,戴震对此有较完整的规定。他说:“凡言命者,受以为限制之称,如命之东则不得而西。故理义以为之限制而不敢逾,谓之命;气数以为之限制而不能逾,亦谓之命。”[77]而戴震此处所讲的“命”,与他所讲的“自然”与“必然”的辩证关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如他说:
命即人心同然之理义,所以限制此者也。古人多言命,后人多言理,异名而同实。耳目百体之所欲,由于性之自然,明于其必然,斯协乎天地之中,以奉为限制而不敢逾,是故谓之命。命者非他,就性之自然,察之精明之尽,归于必然,为一定之限制,是乃自然之极则。若任其自然而流于失,转丧其自然而非自然也。故归于必然,适完其自然,如是斯“与天地合其德,鬼神合其吉凶”。[78]
戴震把“命”看作“自然之极则”,认为人既要尽其自然之性,又要归于“必然之则”的约束,体现了戴震伦理思想既重视自由,又重视法则的辩证之处。在戴震看来,人的自由既有其内在的必然性限制,也有理义的限制。这种内在的必然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一是先天所得,如性别、家庭背景、身体素质与大脑智力;二是所处的时代大背景,如族别、国别、人种的限制;三是人自身的生理极限,如生命期限、记忆力、学习能力、生理需求和社会需求。而人类社会还有“心之所同然”的义理亦对人的行为有所限制。所有这些与人内在生命和外在社会活动规则相关的限制可以统称之为“命”。但是,人不应该,也不会因为这些限制就表现出无所作为、听之任之,而是应当努力地克服各种限制,同时还需要正确利用“义理”的限制与保护,有选择地实现自己的理想。而一旦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朋友的帮助和社会的支持,充分地把握现有的条件,在合乎“义理”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展示自己的生命潜能,把理想化为现实或部分地化为事实,这便获得了现实性的“才能”,从而在“命限”里展示了自由。这便是戴震在论“性、命、才”三者关系时所要阐述的思想。
(三)戴震与宋明理学伦理学之分歧及其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