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指出,现代社会是一个张扬个性、彰显自我的社会。个性解放的重大历史意义应被充分肯定,但它的极端发展也产生了许多内在的问题。如果说在传统社会,个人完全屈从于抽象共同体的统治,那么,现代社会却走向另一极端,在“市场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只是达到私人目的的手段,是外在的必然性,从而这再一次使个人与社会处于抽象对立之中。
在个体主义走向极端的这一过程中,价值观的“公私分化”与终极价值信念的“私人化”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它主张,在“私人生活领域”,价值信念的确定完全取决于“自我”的良知决断。在此,个人乃是一个没有任何社会规定性的,没有任何必然性的社会内容和社会身份的“自我”。从这种“自我”出发,一切价值判断都是“个人意志”的产物,完全取决于“自我”的个人主观“偏好”。一个人接受这种价值信念而拒斥另一种,其最后根据和最高权威完全取决于他自身。就像德拉·米兰多拉曾借上帝之口雄辩地阐述过的:“你……是你自身的雕塑者和创造者;你可以堕落成为野兽,也可以再生为神明。”[14]
当主观的“自我”成为价值唯一的立法者时,其结果是显然的,那就是任何个人之外的非个人的、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价值权威将完全失去存在的合法性,任何普遍性的价值规范都将被视为与个人自由相敌对而失去存在的空间。就像麦金泰尔在论述当代价值危机的实质时所说的:“价值行为者从传统价值的外在权威中解放出来的代价是,新的自律行为者的任何所谓的价值言辞都失去了全部权威性内容。各个价值行为者可以不受外在神的律法,自然目的论或等级制度的权威的约束来表达自己的主张……”[15]个人之间的“价值共识”完全成为不切实际的目标而被抛至脑后。
价值的“领域分化”使得超越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普遍的“价值共识”变得极为困难,价值的“公私分化”和终极价值的“私人化”又使个体之间的价值共契成为难题。这两点清楚地表明,价值观已完全失去了统一性,或者说,一种统一的价值评价和意义知识的约束已不复存在,价值信念的存在样式已不可能是大全式、整全式的,而只能是局部性、游离性和原子性的,价值的分裂和价值意义的歧义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
对于这一事实,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有过十分精彩的论述:“当基督教思想在18世纪被启蒙思想击败的时候,封建社会正在同当时革命的资产阶级进行殊死的斗争。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思想,不过表明自由竞争在信仰的领域占统治地位罢了。”[16]“信仰领域的自由竞争”,马克思的这一论述生动地说明了“价值分化”,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价值的冲突和矛盾状况。另一位杰出的社会理论家马克斯·韦伯也用几乎相似的论述表达了同一事实:“这里有不同的神在无休止地相互争斗,那些古老的神,魔力已逝,于是以非人格力量的形式,又从坟墓中站了起来,既对我们的生活施威,同时他们之间也再度陷入了无休止的争斗之中。……这就是我们的文化命运。”[17]韦伯用“诸神争斗”“诸神失和”来描述现代社会普遍的、一致的价值标准丧失的现实,与马克思“信仰领域的自由竞争”的论述可谓异曲同工,二者着眼的角度各不相同,但有着同样的所指,即由于价值的领域分化和价值观的私人化,整个社会的“价值共识”陷入了困境。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价值分化”给现代人的生活带来的后果是两重的:一方面它使人们从传统外在的、强制性的价值权威中解放出来,推动人类获得前所未有的独立和自由;另一方面又使人们陷入了“价值共识”的困境,使“价值共识”成为现代人难以企及的一个幻影。这表明,“价值分化”在给现代人带来解放的同时,也给现代人带来了新的束缚,而且这种“解放”和“束缚”是一体的两面。实现“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清楚地了解这种辩证意义,具有前瞻性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