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分化”既是现代人生存方式变迁和现代社会结构演变的产物,同时又对现代人的生活具有辩证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是双重的,它既使人的生命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又使人的生命陷入新的束缚中,既有积极的一面,又蕴含着严重的后果。
首先,“价值分化”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活诸领域从僵化的、强制性的价值规范中解放出来,实现其各自独立自主的发展,从而对人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如前所述,传统社会的结构决定了价值具有“一致性”“唯一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它常与政治权力结合在一起,要求对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不允许其中任何一个领域从中脱离出来,形成自主的价值,获得自主的发展空间。
与此相反,“价值分化”则意味着,随着那种总揽一切、无所不在的强制性价值失去对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控制力,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从此便可以摆脱其束缚,走上“自我立法”的自主发展道路,而这一点,对于整个社会从低级到高级、从传统到现代的进化是极为重要的。在此意义上,对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自主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价值分化”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解放力量。
其次,“价值分化”还为培养个体独立的人格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条件,有力地推动了个人生活获得前所未有的自由空间。
如前所述,在传统社会,整个社会的价值一致性(价值共识)是不容置疑的。但这种一致性的获得,是通过外在的强制性力量,而不是通过个体的良知决断和自觉选择予以保证的。可以说,在传统社会,只存在共同体的强制性价值规范,而根本不存在个人的价值选择,在所有规范后面,都深深地灌注着共同体的权力意志。很显然,处于这种“价值共识”的统治之下,根本谈不上独立的个体人格和自主的精神生活。
在此意义上,价值观的“公私分离”与终极价值的“私人化”使个人从“集体意识”的绝对统治中摆脱出来,获得了一个自主、自律和自由的精神空间。它们表明,只要一个人遵守公共领域的“公德”和“法律”,在私人生活的领地,他就会“拥有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密尔语),拥有“和平地享受他自己的独立性”的空间(康斯坦特语)。应承认,这一点对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促进个体人格的独立都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
然而,如同一个铜板的两面,“价值分化”在产生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导致了诸多负面后果,在这些负面后果中,最重要的无疑就是使“价值共识”陷入空前的困境。
首先,价值的“领域分化”使社会生活诸领域形成了各自独立的价值原则,从而使超越领域界限,贯通不同领域的“价值共识”变得极为困难。
我们已经指出,现代社会结构的领域分化已使整个社会具有分立和多元原则支配的性质。社会生活诸领域都分别拥有各自的价值原则,并遵循这些原则去生成和发展自身。这些原则在内容和表现上是各不相同的,甚至有可能是互相摩擦和矛盾的(丹尼尔·贝尔指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诸领域遵循着各不相同的价值原则,导致了三者间根本性的对立冲突)。在此情势下,那种试图用某种绝对的、普遍的价值原则来统领整个社会生活的做法,与已经“自成体系”“自成目的”的社会生活各领域必然是格格不入的,那种企图超越于各领域之上的“堂皇的价值叙事”已完全失去了存在的可能,取而代之的只能是一些分散在各领域之中的“局部的价值叙事”。
很显然,既然只有“局部叙事”,再也没有“堂皇的元叙事”,那么,那种能够沟通各领域的、一致性的“价值共识”便变得不可能,整个社会便失去了价值的统一性。
其次,价值的“公私分化”与终极价值信念的“私人化”将使“个体崇拜”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从而使“价值共识”变得十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