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共识”的重建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清楚地看出,“价值共识”不是一个单纯从观念主义立场出发即可把握的课题,而是始终与人们的生存方式内在联系在一起的。它既是人们生存方式变动的产物,同时又对现代人的生存方式有双重效应。因此,要实现“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同样不能从观念主义的立场出发,而应该立足于对人们生命存在和发展方式的辩证领悟的基础之上。正是在这一点上,生存论辩证法表现出了重大的理论启示意义。
要实现“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至关重要之处在于确立一个重建工作赖以进行的参照系。立足于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的理论视域,在我们看来,这一参照系不是别的,而只能是人的生命存在及其历史发展。以人的生命存在及其历史发展作为参照系,我们可以发现,在“价值共识”与人的生命存在之间,会形成如下几种可能关系:
一是“价值共识”成为压制人的生命的外在束缚,从而导致人的生命的“硬化”;二是“价值共识”的崩塌使人的生命失去必要的约束,从而导致人的生命的“软化”;三是“价值共识”与人的生命保持内在的和谐,成为内在于人的生命并促进人的发展,提升人的生命质量的真实力量。
立足于人类的自我生成的历史,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相适应的正是人类的前现代社会。正如我们在前面指出过的,在此阶段,人的生存状态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本质特征的。就像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描述过的,在此阶段,“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18]个体的生命完全屈从于共体,共体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整个社会结构处于“同质”和“未分化”的状态。在此种情况下,“价值”完全成了“共体”维护自身合法性和利益的工具,个人只有服从于共体,他才是有“价值”的,否则,他就要被排除在“价值”之外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弃儿。黑格尔曾这样描述这种状况:“共体只能通过压制这种个别性来保持自己,而且,因为个别性精神是共体的本质环节,所以共体实际上也在制造个别精神,因为它通过它采取的高压态度就把个别性精神造成为一种敌对原则。”[19]这表明,在这种状态下,所谓“价值共识”在实质上只不过是共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实现社会整合的工具。对每一个生命个体而言,“价值共识”意味着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外在规范,它与个体的自由生命是相异化的,是个体生命必须放弃自身而无条件服从的异己力量。简言之,在此阶段,“价值共识”与人的个体生命处于敌对状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