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立足于人的生命之中的“个性”与“共性”、“私人性”与“公共性”这一矛盾关系,我们可以看到社群主义的偏失,也能看到“理想交往共同体”这一理路的合理性。不可否认,“社群主义”的思路正确地认识到价值与社会生活整体的内在关系,为此提倡强化“社群”的地位来平衡“孤独的个体”,并以此恢复“价值共识”的权威对个体的约束作用。这表明它的确看到了现代“价值共识”危机的重要症结,即现代社会的分化,以及极端的“个体崇拜”所造成的价值失范。这种眼光无疑是敏锐的,但他们在看到“价值分化”负面作用的同时,却对其积极意义估计不足,甚至不合时宜地求助于“前现代”性质的“共同体”。这表明他们对于现代“价值共识”危机缺乏历史的视野和辩证的思考,这必然会严重影响其在解决“价值共识”问题时的理论说服力和实际可行性。与之相比,“理想交往共同体”的设计则表现出试图在局部性与整体性、私人性与公共性等矛盾关系之间实现辩证和解的鲜明动机。在“理想交往共同体”中,每一个人既是独立的个体,又是具有“交往资质”的开放性存在;既是有着自我意向性的私人性存在,又是与他人进行交往,并试图与他人达成共识的社会性存在;既拥有私人信念的自律人格,又有向他人敞开,追求价值信念的“公共性”。因此,哈贝马斯等人从“理想交往共同体”出发,试图为价值共识的形成寻求一个规范性的前提,的确十分深刻地抓住了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维度,即公共性的“交往”维度。这种思考对于“价值共识”的重建无疑是很富启发性的(当然,以后还要指出,其强烈的先验主义倾向也同样妨碍着其思想的力量)。
其次,立足于人的生命存在“一”与“多”、“相对”与“绝对”的矛盾关系,我们也可以对“社群主义”和“普遍伦理”思路各自的短长作出评价。整体而言,“社群主义”与“普遍伦理”的思路实质上与近代以来的“个人崇拜”贯彻着同样片面的思维方式,即都割裂了“一”与“多”、“相对”与“绝对”的矛盾关系。前者把社群视为脱离个人而存在的抽象整体,强调人们在这个“抽象整体”中的“共通感”或“我们感”,要求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把社群的整体价值放到首要的地位并放弃个人的价值追求。在此意义上,古德曼批评桑德尔和麦金泰尔等社群主义者搞“二元论的暴政”,并指出所谓自我与社群的对立是“虚假的争论”,可谓一语中的。“普遍伦理”的设计从各大宗教传统中抽取出“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认为所有人都应“理所当然”地无条件地接受它们。这种做法必须面对如下诘难的严峻挑战:究竟谁能保证“普遍伦理”果真如其所认定的那样具有“普遍性”?究竟谁有资格充当这种“价值共识”的最后判定者?究竟如何确证其声称的“价值共识”的确是所有宗教传统所一致认同的?面对诘问,孔汉思等人最终只能求助于上帝,认为只有彻底的绝对者“才能为伦理要求的绝对性和普遍性提供基础,他是人类和世界的首要基础、首要支柱和首要目标,我们称之为上帝”。可见,在“一”与“多”、“相对”与“绝对”的关系问题上,“普遍伦理”同样陷入了片面。
最后,立足于人的生命存在中现实性与理想性、经验性与先验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我们可以对“理想交往共同体”和宗教“普遍伦理”设计作出合理的评价。在此方面,“理想交往共同体”与宗教“普遍伦理”的设计都有着共同的缺陷。它们十分注重先验性、超越性的维度,而对现实的、经验性的维度关注不够。正像一些哲学家所敏锐地指出的,“交往共同体”的设计“低估了交往的社会构成和它所受到的社会限制。从这一点看,……理想化的共识观念可能会使下述作法合法化:通过把共识颂扬为‘达成理解’的理想状态,对个人实行操纵并压制差异”[27];而“普遍伦理”设计仅仅为人们提供几条先验的“绝对命令”,既没有对现实的“价值共识”危机进行具体的社会历史解剖,也没有对“价值共识”在社会生活中究竟如何生成进行现实的分析,因而对于现实生活来说,它显得十分空泛和苍白。
以上是立足于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从人的现实生命及其历史发展的角度对现代西方哲学在“价值共识”重建上作出的理论批判。无疑,我们立足于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阐述“价值共识”重建的基本原则,对现代西方哲学在此课题上的工作进行理论批判,并不表明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能为“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提供现成的答案。相反,提供这种现成的答案恰恰有违生存论辩证法的理论本性,生存论辩证法所提供的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可能路径,它引导人们“上路”,而不是赐予一劳永逸的结论。在它看来,要重建当代“价值共识”,必须以人的生命及其发展作为基本标尺和参照系,“价值共识”的困境不是一种纯粹的观念现象,而是现代社会人们生存方式和社会结构变迁的产物,是伴随着整个社会结构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产生的。因此要克服“价值共识”的困境,同样离不开人生存方式的转换。为此,人们应该积极从现实生活出发,培植和积累形成“价值共识”的资源,使“价值共识”作为一种内在的真实力量从现实生活中生长出来,与人的现实生命及其发展保持一种内在的平衡关系,从而避免以一种教条的、独断的方式,人为地制造某种“价值共识”,最终使之沦为与人的现实生命及其发展相敌对的抽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