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玉裁也论述了传统哲学中的“天道”与人道的问题,特别是通过对文字与古代制度的分析,对古代版本文字错讹的考订,从而阐述了传统政治、伦理思想中的君道、臣道、子道、妇道等问题,表现了乾嘉时期学者以古典语言学的方式关心传统哲学之道的一般特征。在个别地方,也对理与天理一词的意义进行阐发。他是这样论述“天道”的:“天道者,凡阴阳五行日星历数吉凶祸福,以至于天人性命之理。人有通其浅者,有通其深者,有通其一隅者,有通其大全者,有绝不能通者。其间等级,如奕者之高下然。”[24]由此段文献可知,段氏的天道观实包含有人道心性、伦理之法则的内容。他以人对“道”的理解程度为标准,划分人的思想境界的高低。惜乎其所论过于简略,不足以充分地展现其哲学思考。
(一)杀弑之辨与“政治之道”
段玉裁对天道论述的文字并不多见,他从经典中所追求的道,主要是属于传统儒家“民本”思想的政道,和维护君主政治权威的君道,以及维护固有等级制度的子道与妇道。在辨析“春秋三传”中“杀”与“弑”二字不同含义的一系列文章中,他基本上是以维护君主政治权威的“政治之道”为己任,如他说:
凡《春秋》传于弑君或云杀者,述其事也。《春秋》经必云弑者,正其名也。弑者,臣杀其君也。弑之言试也。杀于六书,从殳杀声。弑于六书,从杀省式声。杀声于音在脂部。式声于音在之部。脂之者,古音之大判,彼此不相假借者也。凡六书假借,必其音同部。是故杀与弑音殊义殊。汉《公羊》经传假试为弑,断无有假杀为弑者也。凡三经三传之用杀为弑者,皆讹字也。……凡传中记事记言曰杀某君者,时时有之,非必讹字也,惟其述经为训,则必依经曰弑,无有作杀者,如《左氏传》书曰弑其君,《书》曰弑其君之子是也。经文于杀诸侯必曰弑。二百四十二年,凡书弑二十有六。《春秋》正名之书也,周公之典,曰放弑其君则残之,正其名曰弑,定其罪曰残。残者,掌戮所谓膊焚辜肆也,惟其名正而后其罪定,书弑者,圣人所以残之也。自汉以后,经籍讹舛,杀而讹弑者且有之,弑而讹杀者尤多矣。陆德明为释文绝无裁断之识,但于隐四年卫弑其君完,发凡曰弑,本又作杀,同音试。凡弑君之例皆放此,可以意求,不重音。乌呼,此何等大事而谓圣人垂世立教之书,本无一定之字,可以蒙混书之,待读者之定其字乎?[25]
上述看似烦琐的杀、弑之辨,其实包含有段氏的政治伦理关怀。其思想大体可以从如下四个层次去理解:其一,“杀”“弑”二字不同音,故非通假字。以此证明此二字不可混用。其二,三经、三传书杀诸侯之事皆曰“弑”,无有作“杀”,作“杀”皆为讹字。以此论定经传严判弑君为犯上的行为。其三,圣人对弑君行为进行正名,名之曰“弑”,定其罪曰“残”。对于残、贼之类的人物严加惩罚,就是合理的。其四,段玉裁认为,汉以后的经籍中,“杀”“弑”常混淆,此不能不加辨别。段氏此点所论是否完全准确为另外一回事,然其通过考据的实证方式维护君道的神圣性,这一思想倾向是十分鲜明的。
针对晋里克弑君之事,段玉裁反复阐明君道、臣道、子道问题,表明段氏的语言学研究其实是关系到传统儒家的政治、人伦之道的,尽管其所追求的人伦之道的思想内容属于旧的东西。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