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的“自性”“自信”“自足”和“自我确认”,就是从生存论本体论的角度对“自由”作出的理解。很显然,这种理解与从知识论的角度作出的理解是有根本区别的。在这里,不是人的知识构成自由的根据,恰恰相反,知识论意义上的“自由”只有奠基于人的生存论本体论意义的“自由”之上,才真正成为可能。
立足于对“自由”的上述生存论本体论理解,再回过头来阐发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生存论意蕴,我们就立即会发现,上述的这种自由精神正构成辩证法最为本质的精神,生存论辩证法与上述生存论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精神具有深层的一致性。
正如我们在前面论证的,置于生存论本体论根基之上,辩证法的理论本性不再是世界的一般图景,也不是知识论意义上解决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的思维能动的活动原则,而是关于人的生命存在的“内涵逻辑”。这是一种与知性逻辑有着重大不同的逻辑,运用这样一种“逻辑”来理解人,人的存在是一种与现成之物有着根本区别的存在:人的生命是“自性”的,而现成之物是“他性”的;人的生命是“自信”的,而现成之物是“他信”的;人的生命是“自足”的,现成之物是“依赖”性的;人的生命是“自我确认”的,而现成之物是需要“被确认”的。如果说对于物而言,物种固有的单一的尺度先天地规定了它的全部存在,在此意义上物是彻底的“必然性”存在的话,那么对于人这个特有的“物种”来说,其特殊性正在于通过实践活动突破先天的“物种”尺度,去不断地生成和创造新的尺度。也就是说,人的尺度不是“现成”性的,而是自我“构成”性的,“自由性”而非“必然性”是人的生命的基本特质。对此马克思曾凝练地概括道:“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做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种事物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3]
基于对于人的生命本性的这种理解,辩证法反对一切从教条和原则出发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偏执于抽象的、绝对的规定性,它的箴言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这种思维方式与“现成之物”按照固有的、单一尺度存在的方式是完全一致的,但人的生命则是根据自己“构成”自己的“自由”原则来存在的,这一点决定了它内在地要求一种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有本质区别的新型思维方式,即辩证法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