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与生存方式为根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再也不是关于世界的机械结构和一般图景的“世界模式论”,不再是寻求与人无关的客观世界的永恒真理的知识系统,甚至也不再是寻求解决思维与存在矛盾,寻求二者统一的思维活动原则,而已成为人的生命自由的理论表征。
在黑格尔的辩证法那里,“精神的本质在于的它的存在就是它的活动”。正如前文已论证的,这其实已经包含了这样的意蕴:“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真理。”马克思把黑格尔以“精神”(绝对精神)为根基和载体的辩证法重置于生存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强调“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1],从而使对“自由生命”的眷注,获得一个坚实的生存论本体性基础。它向人们表明,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对人自由生命的一种自觉的理论表达,或者说,辩证法就是自由生命品性的表达和象征。
“自由”可以说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概念。无论在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还是在人们的言谈中,“自由”都被视为一个其意自明的概念被使用。然而,仔细反省,我们可以发现,在人们顺其自然的理解中,其实恰恰存在着惊人的误解。而且更具讽刺意义的是,人们以理解“自由”的目的为开端,结果这种对“自由”的理解却恰恰使人陷入了“不自由”的境地。
在种种对“自由”概念的流俗理解中,最为流行的一个见解是: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人们认识的规律越多,掌握的知识越多,人们就会越自由。在此,“自由”完全是一个纯粹的知识论概念,一个与知识相关而非与人的生命活动相关的概念。
对于这种理解,国内已有学者敏锐地指出:这种自由观“在现实生活中必定会受到严峻的挑战。第一,如果自由可以被还原为单纯的认识论问题,那么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自然科学家、工程师、社会学家、医生、心理学家等必定是世界上最自由的人。第二,如果作为必然性的自然界发展的规律与社会存在发展的规律之间不存在根本性差异,那么自然与社会的根本区别又从什么地方表现出来呢?为什么康德要把自然与自由、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严格区分开来呢?第三,如果人类文化越发展越自由的话,那么又如何理解当代人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况下所陷入的异化困境呢”[2]。这说明,把“自由”理解为一个纯粹的知识论概念,其结果必然逻辑地使“自由”陷入自我悖论:“自由”自己杀死了自己,“自由”恰恰导致“不自由”。
要真正理解自由的真谛,关键在于理解自由真实的理论根基。在我们看来,这种根基只能存在于人独特的生存本性之中,“自由”在本性上应当是一个生存论概念,而不是一个知识论概念。
立足于马克思哲学的生存实践观点,从生存论的角度来理解自由,“自由”将包括如下几重根本意蕴:(1)“自由”意味着人的生命的“自性”,即人的生命不是由人的生命之外的某种原因所决定的,它自己就是自己的原因和理由,通过生存实践活动,摆脱外在的异在之物的束缚,以自己规定和主宰自己,这一点构成了“自由”的第一重规定。(2)“自由”意味着一种对生命的“自信”,即相信通过自身创造性的生存实践活动,可以发挥生命的固有潜能,实现生命的自我价值。(3)“自由”意味着生命的“自足”,即通过生存实践活动,在对象化的活动中“自己二元化自己,自己乖离自己”,同时又自己“发现自己”,自己“回复自己”,自己“确证自己”,“离家”的路与“回家”的路是同一条路,在“对象”那里就是在“自己的家”里。(4)“自由”意味着生命价值的“自我确认”,即人通过自己的生存实践活动,在为世界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创造着自我价值,并知道自己是价值的源泉和创造者,自己是自身价值安身立命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