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为根基和载体,马克思的哲学辩证法成了深植于人的生命存在、与人的生命融为一体的本体性的“生命之学”。作为本体性的“生命之学”,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既不是与人的价值态度无关的中性的认知框架,更不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外在技术,而是全面地昭示着一种对人的生命意义的本体性的领会和觉解:它向人们显示着一种全新的“生命观”,即一种如何理解人的生命存在的基本观点、态度和意境,并且这种“生命观”蕴含着启人心扉的生命智慧和人生境界,显现出一种独特的、富有启示性的人生态度和生活理想。马克思的哲学辩证法独特的生命智慧和人生态度,正是辩证法生存论旨趣的重要内容。
对马克思的哲学辩证法所蕴含的独特的生命智慧和人生态度进行阐发,无论是“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还是“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都不可能容纳如此内容。然而,把马克思的哲学辩证法奠基于生存论本体论的基础上,独特的人生智慧和人生态度却真正成了辩证法的内在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于辩证法的生命智慧和人生态度,人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出发进行阐发。在我们看来,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具有突出的意义。
首先,通过对人的生命活动本性的辩证觉解,辩证法向我们彰显出了一种“自强不息”“刚健有为”的生命智慧和人生态度。
在辩证法的视野里,人的生命存在与其他现成之物的重大不同就在于,后者只能按照单一的物种尺度而存在,自然的规定构成了它必须无条件服从的前定原则,这一点注定了它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自然之手而不能越雷池半步。在此意义上,它的存在是一种“现成的”存在者。与此不同,人的生命则不是“现成”的存在者,而是不断超出自身、面向未来的“生存”之流,而“生存”所意味着的是人的自我超越和自我生成。人要求在自然生命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生存实践活动寻求和创造属人的价值生命和文化生命,并在此过程中不断生成自身。人的生命深处,蕴藏着一种不屈从于现状、追求超越和创造的自由冲动和解放旨趣,蕴藏着一种面向未来、不竭前行的生命渴望和精神意向。如果人失去了这种渴望、冲动和意向,那么,就只能意味着人的生命的萎缩和物化,人也就失去了“生存”的本性而成了与物无甚区别的“现成”存在者。
马克思哲学辩证法通过对人的生命存在的这种自觉觉解,启示人们:人之所以超越于现成之物,就在于“人不再是自然之手驯服的机器,人成了自己行动的目标”(赫尔德语),现存世界对于人而言永远是不完善而有待改进与提升的。在实践活动中,人们将其生命意志、智能创新对象化到新世界的创造之中,使新世界在总体上扬弃并超越旧世界,从而向更美好的生存境界迈进,这一点构成了“人生在世”最根本的使命。
秉持着这种领会,如果我们在自身的生命实践中自觉贯彻辩证法的思维方式,那么,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自觉地拒绝那种满足于现状或者绝望无为的人生态度,并坚定地相信,人能够实现对现状的提升与对悲剧的超越,焦虑与希望、绝望与信心的辩证转化存在于实践活动不竭超越创造的现实过程中,人的前途和命运取决于自己的决断和行动。在此意义上,辩证法为人所提供的是一种乐观向上、刚健有为的人生意境和生命智慧,“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这是辩证法给予每一个人的激励和召唤。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辩证法所代表的是一种不断自我超越和自我否定的“乌托邦精神”,辩证法就是乌托邦精神的哲学表达。[29]
其次,通过对人的生命本性的辩证觉解,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它启示我们,任何抽象的教条与僵死的原则都是与人的生命本性相敌对的。因此,人不应该听任无生命的教条主宰的生活,而应该在生活中自觉地拒斥一切教条的束缚,去追求一种“具体无伪”“生机勃勃”的人生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