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的“自我意识辩证法”给他的后来者留下一个话柄:他通过“自我”设定“非我”,然后通过“自我”克服“非我”的限制来不断追求和实现“自我”的自由,但“自我”却永远不可能彻底克服“非我”,达到与“非我”的统一,“因为这种哲学一开始就把意识同自然界分离,所以原始同一性的原则就始终停留在意识的范围之外。结果,费希特的自然观在某个方面就重复了康德的那个‘不可认识的’的自在之物……”[32],“自我”与“非我”的裂缝和对峙始终存在。于是,他之后的哲学的一个重大使命便是致力于解决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这一对立,直到黑格尔将理论推向巅峰。
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使命就是要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即要实现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的内在统一。他的“绝对精神”正是作为这样一种超越主客对立的绝对主体而存在的。“绝对”意味着单纯主观性和单纯客观性(这二者都是有限的、不自由的),“绝对”即“无对”,“无对”是“有对”之母,它自足完备,无须外求,或者说,它的本性就是“自由”。
对于“绝对精神”的“自由”本性,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里十分精彩地说道:“精神自己二元化自己,自己乖离自己,但却是为了能够发现自己,为了能够回复自己。只有这才是自由;(因为即使从外在的看法,我们也说:)自由乃是不依赖他物,(不受外力压迫)不牵连在他物里面。当精神回复到它自己时,它就达到了更自由的地步。只有在这里才有真正的自性,只有在这里才有真正的自信。只有在思想里,而不在任何别的东西里,精神才能达到这种自由。”[33]
在黑格尔看来,这种禀赋“自由”本性的绝对精神就是辩证法的真实根基。辩证法的所有特性都植根于“绝对精神”这一载体之中,立足于绝对精神这一根基,辩证法已不是外在的附加物,而已成为绝对精神自身所具有的本质规定性,或者说已成为绝对精神的“本体论原则”。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们才能说:辩证法是真正符合哲学本性的方法,因为此时哲学探讨的对象,即“绝对精神”的存在和活动本性就是“辩证”的——绝对精神的自我展开过程,同时就是辩证法的展现过程,绝对精神的活动与辩证法内容的展开,这二者完全是“同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