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解放论秉承边沁的功利主义,以快乐与痛苦确定善恶,凡带来快乐的就是道德的,凡导致痛苦者即是不道德的。一切动物都有体验快乐与痛苦的利益需要,因此,动物也享有道德,免除一切痛苦,反过来说,一切导致动物痛苦的实践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在动物解放论者看来,如果因为动物不是人就从道德上否认动物享有的生存利益,是典型的“物种主义”。动物解放论主张“双要素平等主义”(twofactoregalitarianism),这种观点认为,在充分考虑到动物物种之间的利益重要程度及其心理复杂程度的情况下,动物生存权利的选择与取舍是合道德的。这意味着动物解放论不仅秉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而且也自觉或不自觉地承继了达尔文式的生命进化论思想。动物权利论者利用的是康德的道义论,即把人的权利不是归结于人的理性而是归结于某种“天赋的价值”(inherentvalue)。这种价值就是生命的目的,而不应该当作工具来对待,所有有生命的主体都拥有这种天赋的价值。动物作为生命的主体同样拥有这种价值。不过,与动物解放论者相似,动物权利论者也主张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具体对待动物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这就是说,如果对某个体权利的侵犯在现实的可能性及唯一性方面都将阻止对其他无辜个体的更大伤害,那么个体的权利便是可以侵犯的。但是,如果对少数者的伤害足以导致它们的处境比多数个体更糟,那就必须保护少数个体的利益。
动物解放/权利论提出了一种基于动物个体的动物保护理论,其中包含着某种深切的博爱精神,并为伦理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对人的自我完善与道德修持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其理论上的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它的理论基础是确立在一种动物平等主义基础上的,这就抹去了人的生存与一般动物生存的本质差别。不仅如此,这样一种抹去人与动物差别的理论常常包含着消极的实践后果,因为这一理论本身就包含着一种普遍的素食主义要求。其次,动物解放/权利论只关心动物个体,却并不关心植物及整个生态环境,不关心动物个体与整个环境的协调与整体性,而包括动植物在内的整个大自然与人的实践活动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个生态环境的协调与整体性恰恰是环境哲学的当然前提,从这一意义而言,甚至有理由否认动物解放/权利论是环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