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就生存论的基本结构而言,人与自然无疑具有“最直接的明证性”。在人们的意识中,一提到人的生存,也不外是人与自然两种构成要素。生存论结构当然必须包含人与自然,但仅仅在人与自然之间却只能形成一种原始的、自在的和被动的结构。这种结构缺乏积极的主体性,而这种积极的主体性正是通过人的社会性、历史性的实践活动表现出来的,这正是实践-生存论的理论内涵。实践-生存论表达的是一种自为的生存论统一关系,这是自然、人、社会之间开放的并且具有一定交互作用的关联,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系统。在这一系统中,自然、人、社会都不是自在的实体形式,自然是活生生的自然,是社会化的人生存于其中的自然,马克思称之为“自然界的生活”;人不再是抽象的自我意识,而是自然性与社会性兼备的处于具体历史活动中的人;社会则是正在生成着的历史性概念,即社会化。在上述系统中,人的因素具有主动性,但人之所以具有主动性,恰恰是因为人的社会化,因为正是通过社会化,自然才得以人化。“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43]因此,整个自然、人、社会的自为的统一,就是通过社会化实现的。我们常常用人化来阐释人的生存,但仅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所理解的人化还是一种十分抽象的概念。只有当人化同时也具体地表现为社会化时,人-社会-自然生存系统的自为性才是现实的;因为正是通过社会化,人与自然才从非历史性的实体概念提升为历史性的开放的概念并具体实现其历史性的生成。
按照实践-生存论的理论内涵,自然与人都应当看成人本身的历史活动的产物。既然人和自然作为历史的前提“已经成为实际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44],那么,以非历史的态度去看待人与自然的观点就必须中止了。因此,不要在自然界是否存在之类问题上徜徉,而应当把问题集中于思考诸如自然界是如何通过人的劳动而“成为人的自然界”的,也不要抽象地思考人的本质,而应该思考人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如何展开和规范人的主体性活动,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本质上是人的社会化活动,并必然是通过社会化的实践活动实现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