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中心主义把“自然价值论”和“自然权利论”作为其理论的基石,所谓“自然价值论”是相对于“主观价值论”而言的,它强调人以外的生命及其自然存在着不依赖于人的“内在价值”。在生态中心主义者那里,对于自然价值论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他们大致从如下三种意义上使用自然价值论这一概念[5]:(1)是指工具价值的对立物,也就是说,自然界具有内在价值是指自然物不是作为相对于人的需要和目的的手段,而就是目的本身;(2)内在价值是指自然物的内在结构和属性;(3)内在价值是指自然独立于评价者主观评价的客观价值。也就是说,即便评价者不存在,自然的客观属性也能够存在和得到说明。所谓“自然权利论”主要是指生物和自然界等人之外的其他事物有按照生态规律存在下去的权利。生存的权利、自主的权利和生态安全的权利是生物所享有的三种主要权利。生态中心主义具有如下三个理论特点:第一,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在人类中心主义主导的伦理价值观下,生态问题是不可能解决的,生态中心主义强调人和自然之间应当具有伦理道德关系,从而颠覆了将伦理道德关系局限于人和人之间的传统人际伦理学。正是在此基础上,生态中心主义提出了“自然价值论”和“自然权利论”。第二,生态中心主义强调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地球优先性,其理论根据则是现代的生态科学所揭示的生态整体性规律。他们从这一规律出发,要求平等地考虑人之外的存在物的权利,“这种优先考虑非人类自然或至少把它放在与人类同等地位的‘生物道德’是生态中心主义的核心方面”[6]。第三,由于生态中心主义认定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以及建立在这一价值观基础上的科学技术是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源,因此他们“缺乏对现代大规模技术、技术与官僚精英的信任,而且,他们憎恨中央集权和物质主义”[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