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特根斯坦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对颜色的关注贯穿于他的整个思想发展过程。但在不同阶段,他对颜色的论述针对的是不同的问题,即使都是在讨论颜色,关注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早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就明确指出“对象是无色的”。这句话曾使许多研究者感到困惑。例如,安斯康姆认为,维特根斯坦这里讨论的是对象的一种特征。而国内学者韩林合则认为,维特根斯坦是要表明,构成世界的主要成分是事实,而不是对象,因而对象是无色的。然而,这些解释都没有真正理解维特根斯坦这句话的真实意思。根据这句话在《逻辑哲学论》中的上下文,维特根斯坦这里关心的并非颜色本身,也不是关心对象是否有颜色,而是借用颜色这个特征,说明对象无法成为构成世界的主要成分,但却是我们用于解释事实的主要成分。由于对象构成了事实的基本成分,而事实就是关于对象的逻辑描述,因此,对象在事实的构成中就成为变项,对象名称在命题中就是变量。由于对象不过是变项,因此,对象可以具有各种颜色,而这就意味着对象是无色的,每当我们谈到某个具体对象的时候,它一定是有颜色的,但如果只是从逻辑上讨论对象,对象就不可能具有任何颜色。因为一旦确定了对象的颜色,我们也就确定了某个具体的对象。因此,“对象是无色的”这句话只能是从逻辑上说的,而不是从经验上说的。
对这句话的这种逻辑解释,我们可以从《逻辑哲学论》中得到验证:“因为两个颜色在一个视域中处于相同位置是不可能的,是逻辑上不可能的,因为这是为颜色的逻辑结构所排除的。”(TLP,6.3751)这被称作“颜色排除问题”。这个问题表明,颜色的逻辑结构规定了在一个视域中无法出现两个不同的颜色,如同一个对象无法同时出现在不同的空间中一样。这是逻辑上的规定,也是我们对颜色性质的常识性理解。在一个视域中,我们看到的一定是某个颜色,当我们谈论这个颜色的时候,不会把这个颜色与其他的颜色混淆起来。如果说两个颜色同时出现在相同的地方,比如,把红色和黄色看作相同的颜色,显然是违反常识的。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维特根斯坦对颜色的理解是纯逻辑的,而不是经验的。这与他在中期和后期的思想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可以说,他在这里虽然谈论的是颜色,但心中所想的并非颜色,而是颜色背后的逻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