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义传统,包括胡塞尔的理性现象学赋予我思以“一种优先意义上的理性位置”,然而,真正说来,关于自我的存在的提问法在现象学研究的全体中“占据的只是一种严格划定界限的位置”[114]。存在论超出其区域性分支,指向存在的结构,并因此替代了存在者状态的秩序。亨利认为必须确立存在相对于存在者的优先性,在自我或主体问题上同样如此,“主体、精神、人格、主体性除非以它们中的存在为基础,否则就不能展示它们的实存,不管其结构是多么特殊或多么优先”[115]。作为存在者的我思显然没有任何优先性,它不过是众多特殊存在者中的一个。亨利有这样一些说法:“主体性因此不是绝对条件”,“主体性不是本质,它是一种特殊的,并因此完全实在的生命”,“主体性绝不是一种实体,而仅仅是一种行动”,如此等等。[116]很显然,亨利把矛头主要对准的是观念论的主体观。他认为观念论荒谬地“断定了主体性与虚无的同一”;按照他的分析,“存在之所以是虚无,恰恰因为通过把它的支配延伸到虚无,它把全部规定,尤其是主体性排除在自身之外了”;而“主体性乃是‘先验场’名义下的思想,不管涉及19世纪的观念论还是20世纪的观念论都是如此”,我们“可以声称主体性是‘非个人的’”,但“在我们把它封闭在一个独特实存的限度的时刻,我们在一个分析中涉及的不再是非个人的主体”[117]。
在亨利看来,“现象学还原必然先行系统地揭示先验场”[118]。在胡塞尔那里,先验场表明了先验自我的优先性。而在亨利那里,先验场应该是一切存在者包括先验自我出场的可能性条件。他把它规定为一种先验的内在领域,由此出现了先验的内在领域与现象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自我如何能够成为一种现象的问题。按照通常的看法,现象意味着某物向内在之光或意识呈现,同时伴随的是意识向自身呈现,因此现象体现出一种“内在生命”。亨利试图给予“内在生命”以一种新的意义。在胡塞尔那里,内在生命是纯粹意识的生动在场,这是对笛卡尔的我思概念的发挥:“现象学的绝对意义建立在事物的在场,即它的现象基础上。当人们在一种意识哲学中解释现象学时,这一绝对意义被表达为一种意向性独断论,由于它通达存在本身,意向性能够提供给存在论证明以一种实在基础。”[119]也就是说,纯粹意识是一切意义或存在意义的源头。比朗则把内在生命与情感性联系在一起,明显否定了强调纯粹意识的倾向。亨利发挥比朗的看法,试图以先验情感性取代先验意识或纯粹意识;他同时注意到了“海德格尔对意识哲学的批判”[120],即后者对纯粹意识的意向性或构造性的批判。现象不是纯粹意识的意向性的产物,相反,它表明存在者围绕用具的整体性而成为“上手”的东西。这说明事物的存在意义源于与人的在世存在的关系,这暗含着与身体而不是与意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