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上述四种生态文明理论对生态文明理论中的普遍和特殊、全球和地方维度的矛盾都有所认识,并力图以不同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却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好这一矛盾,揭示他们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总结其经验和教训,有利于建构既能促进中国生态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又有利于全球环境治理和共同繁荣发展的中国形态的生态文明理论。
“深绿”生态思潮把自然的权利置于人类的权利之上,根据生态科学的整体性规律,提出了“自然价值论”和“自然权利论”的理论主张。由于其理论是从自然科学规律直接推出道德律,因而被人们质疑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错误。为了回应人们的质疑和批评,挪威“深生态学”理论家奈斯从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出发,提出了“生物圈平等主义”和“自我实现”两个原则,通过提升人类的道德境界来保护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和谐。所谓“生物圈平等主义”,就是认为“生存和繁荣的平等权利是一种直觉上清楚明白的价值公理。将其局限于人类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偏见,对人类自身的生活质量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6]。根据这一原则,人不过是整个生态系统整体中的普通一员,人应该平等地对待生态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而不是像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所宣扬的人类拥有比其他存在物更多的特权。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和谐。所谓“自我实现论”,就是指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经历了从本能的自我到社会的自我,从人类的自我到宇宙大我,即生态自我的发展过程,这实际上是不断从个人主义的利益上升到宇宙生态系统整体利益,从追求个体特殊利益走向宇宙普遍利益的过程。但“深生态学”一方面把“生物圈平等主义”的原则看作是直觉到的公理,另一方面又认为什么是“宇宙大我”,以及如何实现从人类的狭隘自我到宇宙大我的转换,是无法用逻辑语言阐述的,而只能依靠个人的体验,其结果必然是陷入相对主义和神秘主义,而无法保证其理论的普遍性和科学严密性。“深绿”生态思潮所主张的“自然权利论”在实践中也遇到同样的难题。“深绿”生态思潮主张把权利义务关系从人类拓展到人类和自然之间,进而将自然纳入到人类道德关怀之列,强调所有存在物都有按照生态规律存在下去的权利。且不论权利是和义务相联系的范畴,人类之外的存在物是否有能力承担义务这一前提性问题,“自然权利论”在实践中也必然会遇到它难以克服的问题。因为“自然权利论”主张所有的生物物种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如何处理人类的生存和其他物种之间生存的矛盾、人类食用各种动植物以及动植物之间的食物链的矛盾以及如何解决濒危物种和一般物种在生存权利上的矛盾冲突,这都是“自然权利论”在实践过程中难以回答的问题。因此日本学者岩佐茂指出:“那种试图把由人的权利发展而来的‘权利’概念扩展到人以外的东西上去的做法,不管其意图如何,都会带来‘权利’概念的暧昧化、相对化。从拥护和发展人权的角度来看,权利概念的暧昧化和相对化无论如何都是有害无益的。”[7]
“浅绿”生态思潮批评近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将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变成了“人类专制主义”,进而倡导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并强调生态运动应立足于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是,一方面“浅绿”生态思潮把生态文明的本质归结为维系资本主义再生产的生产条件的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其目的在于维系资本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它是与追求个人利益的古典经济学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意味着“浅绿”生态思潮无法真正解决特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关系问题,它所宣扬的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本质上是资本的利益,绝非人类真正的普遍利益。